用股東的錢做慈善,不是企業責任
一個公司目標應該非常單一,那就是為社會創造價值。只有給社會創造價值,才有可能給社會更多的稅收。對企業來說,成績就是利潤。如果給一個企業加上過多的東西,我覺得就會有問題。這麼多年來,我們似乎一直在空談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一個企業,它的任務就是追求價值的最大化、利潤的最大化,同時要遵守行業的標準。比如它是不是環保,這個當然要看標準:如果是在中國,你就遵循中國的標準;把產品出口到美國去,就遵循美國的標準。所以,一個企業遵守法律和規定應該是第一位的。至於做慈善事業、福利事業,這些事情不應該是一個企業的責任。企業是沒有資格做這些事的,因為屬於它的錢都是股東的錢,你不可以拿著股東的錢去做自己的慈善事業,一定要尊重股東的意見。企業要保護股東的利益,就要降低成本和創造價值。
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並不是要企業離開自己的範疇去做另外的一件事。企業本身就是社會結構的一部分,它的存在與發展就是社會責任。就像我們說一個人,他自然健康,有愛心地生活著,就有社會價值。但非要把社會異化,把整體放到區域性面前來要求區域性再想想其他辦法成為整體的一部分就很荒謬了。這就好像讓一隻手去對身體負責一樣。實際上,一隻手能動,能使用,它就已經對身體負責了。
在我看來,首要是建立秩序,而不是高談道德。建立良好的政治、經濟秩序,使其中的每一個企業都健康成長,才是正道。比如我們現在尤其要注意環保,那麼就去制定完善的環保法。企業講環保,並不是特別高調地擔當了什麼社會責任,而是遵守環保法。
企業的責任其實就是遵紀守法,創造利潤。如果我現在拿著公司的錢去做慈善,這就是股民最忌諱的事情,也是股東最忌諱的。如果分紅後,用自己的錢去關注教育問題、扶貧問題或艾滋病的防治問題,企業家自己去做,我認為才會有做慈善的真正快樂。
沒有上市的民營企業也一樣。你希望做慈善和福利事業,這是企業家的問題,不是企業的問題。其實做慈善是每個人自己的願望,應該用自己的錢去做。咱們常常把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給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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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顧數錢的人最終無錢可數
就在30年前,我們還是計劃經濟,國家經濟幾乎崩潰。突然轉到市場經濟,要創造財富,就必須依靠創造財富的積極性,這就涉及到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企業家的待遇問題。當時一切都是空白,人們的意識和法律都需要緊張忙碌地轉型。因為沒有先例,很多制度的建設,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的企業家觸及並引發的。
鄧小平說的“摸著石頭過河”說得太形象了,水急,水花四濺,眼睛都睜不開,只能彎著腰,手在水裡摸著一塊石頭算一個依靠,這個過程是我親身經歷過的。我在海南開磚廠時,只有做一個企業家的夢想與激情,但還不會做生意,最困難的時候給工人發不起工資,只能每天去買一袋大米交給工人。那時候還能想什麼呢,拼命想銷售,逮著任何一個人都問你要不要磚頭,就這樣還被人罵做“推銷員”。那時候“推銷員”是一個罵人的詞,我們經過很長的時間才改變了人們對銷售和服務的偏見。我的這個經歷只是千千萬萬個早期下海的人的微小例子,事實上,當時“下海”的人遇到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在過去是從未有過的。
當時的企業家,他們尚不能肯定自己的身份。一方面得相信新的體制,新的價值觀,新的市場經濟,一方面又因為市場體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受到制約。他們在朝向創造財富的每一步努力,都冒著觸犯原有法律或道德的風險,如果事實證明企業家的行為對社會更有益,國家會修訂法律適應企業家的行為,但那是後來的事情了。他們也會跑到法律和道德的空白處,那兒只有需求,其他什麼都沒有。這時候他們所做的任何事,都很難有什麼政策依據。
在這種情況下的企業家,不得不依靠傳統的道德理念來保全自己,其中一點就是剋制物慾,絕不個人佔有金錢。即使透過自己的努力,創造了大量財富,也絕不多拿一分。這是一種依靠道德力量的超脫。
在第一代企業家中,我認為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有三個人:第一個是王石。我們當年到深圳的時候,萬科已經做得非常大了。現在,萬科是全世界第一大房地產公司,從開發房屋的套數來看,萬科開發的套數相當於整個香港的開發量。可是王石佔的股份只有零點二幾。如果是沒有從金錢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