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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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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的等待,2004年8月20日,江帆訴開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立案。經過多次向法庭交涉,江帆終於在近7年後看到了《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等重要證據。由此,一個將其鑑定為精神病的“路線圖”終於完整地露出真相。

原來,在連續遭受推諉、欺騙甚至毆打後,江帆於1997年11月19日下午到河南省委門前上訪。

當天,開封市委副秘書長召集該市信訪局、教委、第二職業中專等單位人員開會,研究解決江帆的問題。

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1997年11月19日撰寫的《關於我校教工江帆同志11?19赴省上訪情況的彙報》記錄了這次會議的結論:“袁副秘書長指示:1。市中院負責解決張利交(租房)鑰匙事;2。市二職專負責江帆思想行動的穩定工作,不能出事,必要時晝夜監護;3。由中院負責,撫養費按規定每月從張利正常工資中取出30%交江帆;4。必要時可為江帆從精神病角度透過醫院鑑定一下。”

領導指示引出的精神病鑑定(3)

1997年12月3日,*開封市委辦公室向*河南省委辦公廳作出《關於開封市二職專校醫江帆上訪問題查處情況的報告》(汴辦文【1997】57號),稱江帆上訪引起省、市領導的高度重視。為妥善幫助江帆解決家庭矛盾,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秘書長作了六條指示。其中的第四條為:“在問題沒有解決好之前,學校要把它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看護好江帆,如發生意外要追究學校黨政領導的責任。要採取措施嚴密看護,防止江帆外出,同時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必要時可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

1997年12月12日,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出具委託書。“根據上級領導指示,現委託河南省精神病鑑定中心對我校江帆同志是否存在精神異常進行鑑定。”

12月15日,開封市教委在委託書上批覆,“根據有關部門會議的意見,教委同意上述意見。”

然而,在開封市教委“同意”之前,即12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組織座談會對江帆進行了“現場鑑定”。鑑定原因是:江帆的行為超越正常人,市領導指示視情況必要時給作一次司法精神病鑑定。

成俊祥等4名專家沒有對江帆進行任何儀器檢查,就在“檢查所見(包括軀體、神經系統、精神、心理學、實驗室及特殊檢查)”一項中記錄“體格檢查:心肺檢查未發現異常。”

鑑定書上記載的案由為“上訪案”,專家這樣進行精神檢查分析:“存被害妄想,妄想具有系統性、頑固性、永續性特徵。”

12月15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認定江帆為“偏執性精神病”。有關醫療或監護的建議為:“住院治療,嚴加看管,預防意外發生。”

一審法院同意對江帆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進行鑑定2004年8月20日,江帆向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起訴開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醫院侵犯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撤銷其作出的江帆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開封市教委和精神病醫院停止侵權,為江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市教委和精神病醫院賠償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萬元。

2004年9月21日,本案在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有多名記者前去採訪。審判長焦世峰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開庭。江帆當庭抗議,但抗議無效。

更讓江帆不能接受的是,開庭前的2004年9月6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向龍亭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鑑於江帆被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鑑定為“偏執性精神病”,請求法院判決江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9月19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再次向龍亭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江帆在1997年12月間是否患有精神病進行鑑定。

對於鑑定一個人7年前是否有精神病的申請,審判長焦世峰予以同意,並對江帆說:“你不承認自己是精神病沒關係,第一次你不是說程式違法嗎,這次法院委託鑑定就不違法了!”

2004年11月19日,焦世峰啟動特別程式同意重新鑑定江帆7年前是否為精神病,並裁定中止訴訟。

當時,河南省委信訪督查小組正住在開封賓館辦公,氣憤不已的江帆寫信說:“如果一個合法公民理性維權8年,在法院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