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即地方官儘量不選用本地人,避免了勢族豪強壟斷地方權力。這些措施既減少了冗員,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管轄,提高了行政效率,又節省了開支,也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楊堅勵精圖治,大力整飭吏治。為了杜絕貪汙*,他甚至暗中指使自己的親信假意用種種重利去誘惑地方官吏,而中招者必死。這種行為看起來異常殘酷,聯想到後來的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以剝皮等驚人的手段來對付貪官汙吏,便可以看到:要在中國建立起官僚人人自律的體制,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為了防止低階官吏貪汙,楊堅經常派人四方巡視,僅巡視河北五十二州一次,就罷免貪官汙吏二百餘人。正因為皇帝重視吏治,所以州縣地方官吏大多留意治理,大批良臣不斷湧現,百姓富庶,社會秩序井然。
真正體現楊堅遠見卓識的是他破天荒地廢除了自魏晉南北朝以來維護世族豪門權益的九品中正制和門閥制度,在選拔官吏上不再限於門第,而是唯才是舉,透過考試以取士。這是中國教育制度上的重大改革。
漢朝任用官吏實行徵辟和薦舉制。“徵”是由皇帝徵聘社會知名人士充任官職。“闢”是由中央官署徵聘,然後向上舉薦。魏晉任用官吏實行九品中正制。門閥世族完全把持了官吏選拔之權,家世成為關鍵甚至是唯一的標準,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隋禎明元年(587年),楊堅令諸州每年推薦有才學的貢士三人,推薦的標準是文章華美,並需經過特別考試。這被認為中國創立科舉制度之始,開“科舉取士”之先河。楊堅的兒子楊廣即位後,發展了父親所建立的科舉制,設定進士科,科舉正式確立。
隋朝科舉制度的創立,極大地影響了之後中國的封建歷史。科舉任人唯賢,重才學而不重門第,由此被天下人視為登龍門的惟一途徑,深刻地影響了中國政治社會文化多個層面。
盛唐130年…開皇之治2
在加強政治權力、完善統治機構的同時,楊堅還對法律進行了修定。秦始皇統一天下後,以法家治國,制定了殘酷苛刻的刑律。之後從漢到之後的魏晉南北朝,都是沿用秦律。開皇元年(581年),在楊堅的直接組織下,重臣高熲、鄭譯、楊素負責更定新律,對之前的刑律進行了重大改革,由此誕生了著名的《開皇律》。
《開皇律》最顯著的特點是刑律簡要,緩刑薄賦,刪減前代的酷刑,減省了大量的罪名。判刑的名目有五種:一是死刑,二是流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此外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死刑只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這樣,比同於前代,即使是相同的罪名,所受的刑罰也有所減輕,即所謂的“以輕代重,化死為生”。尤其特別的是,《開皇律》中規定,民間有冤屈而縣衙門不依法受理者,可申訴至郡及州,若仍不受理,則可上訴中央。
有意思的是,當新刑律開始頒行的時候,剛好有一郎官因小過錯觸怒了楊堅,楊堅命人在殿前對郎官施行笞刑。諫議大夫劉行本諫言說用刑太過,不合新律。楊堅立即聽從,免去了笞刑。不僅如此,楊堅還創造了“三複奏”制度,使得死刑複核制度趨於完備——即各州不得專決死罪,每起死刑案件必須移交大理寺複審,再上奏皇帝裁決,先後要復奏三次,確認無誤後才能行刑。
有一次,楊堅查閱刑部奏案,發現所斷刑獄猶有數萬,於是認為《開皇律》仍然太過嚴密,導致陷罪者過多。於是下令大臣蘇威(西魏、北周著名宰相蘇綽之子)、牛弘重新更定新刑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第二次改革後,共廢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徙杖等千餘條,只保留了五百條罪名,分為十二卷,即為: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
為了使律令更加嚴謹,楊堅還特意設定律博士弟子數名,專門負責研討刑律。正因為《開皇律》刑綱簡要,疏而不漏,它的制定對後世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多為後世立法所沿用。
在社會經濟方面,楊堅將北朝的均田制和租調製略作改動後,推行到全國。他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大規模的“刮戶運動”,即由州縣官吏按戶籍上登記的年齡、體貌挨家挨戶地核對,不在戶籍上的要重新登記在冊,以此作為徵稅的憑證。朝廷掌握的人口多了,國家的賦稅收人也就有所增加。與“刮戶運動”配合的還有“輸籍之法”,即由朝廷定好賦稅徭役的數目,提前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