醯���凰豒…235的比例提高到接近或者大於90%的水平。回收過程就是將鈽從已用的反應堆燃料中分離出來的過程,也用於生產裂變材料。
大多數國家的小型商業核能專案既不需要完全濃縮能力,也不需要回收能力。在大多數情況下,濃縮和回收的成本確實很高,沒有什麼經濟價值,讓人望而卻步。有十個國傢俱有鈾濃縮能力,但是目前運營商業性核電站的國家有31個,其中大多數的濃縮鈾供應都依賴進口。
由於獲得鈾濃縮或回收能力在經濟上大多屬於不負責任的行為,而且這種活動都會大大增加擴散風險,所以需要有一個政策解決方案,保證那些開發民用核能的國家能夠獲得核燃料供應,但又不用建設鈾濃縮能力。至少應建立激勵機制,說服各國不要從事鈾濃縮或回收活動。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巴拉迪(Mohamed ElBaradei)建議,應建立一個國際燃料庫並將其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控制之下。25這個計劃需要將俄羅斯包括在內,因為俄羅斯是燃料供應國,也是安全的儲備和回收方,這個專案將帶給俄羅斯巨大的商業利益。
這樣一個燃料庫建成後,各國就不需要自己生產裂變材料,也免除了這一部分生產成本,降低了獲得裂變材料的風險。國際原子能機構要發揮核心作用,因為它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為獲得燃料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譽保證。所有這些措施都將阻礙國家開展濃縮活動。
但是,假以時日,隨著《不擴散條約》共識的重建,各國履行現有承諾的意願加強,所有國家都應該重新考慮對於第四條的解釋問題,即是否應該賦予各國不可剝奪的權利去掌握目前只有非常有限的國家掌握的燃料週期過程。換言之,在以負責任主權定義的國際秩序中,不可剝奪的權利與不可推卸的責任是相伴相生的。當世界上的核武器數量變得越來越少、核燃料價格便宜,且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供應時,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各國政府可以在未來的《不擴散條約》評估大會上進行談判,對《不擴散條約》第四條重新進行解釋並就此發表宣告,以更恰當地應對第二個核時代的威脅。同樣,《不擴散條約》成員國應強制執行《附加議定書》。
例如,伊朗強調,根據《不擴散條約》第四條,只要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了申報,那麼它就完全有權利獲得所有核技術,這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必須要與伊朗應盡的責任義務相平衡。只有在國際原子能機構能夠就有效安全保障制定標準並予以實施的情況下,民用核專案才受到《不擴散條約》的保護。在伊朗問題上,國際原子能機構必須要提供可信的保障,即伊朗的申報是全面、準確的,伊朗沒有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
第二個核時代(17)
無論我們多麼有信心,標準化的核查也不足以完成這個任務。伊朗和朝鮮的違規行為和隱匿歷史使我們想到了一個重要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真能下定決心去核查嗎?在試圖瞭解伊朗過去和現在開展了哪些活動時,國際原子能機構常常受到限制,因為伊朗基本不想合作。伊朗可能感到害怕,如果將自己在2003年以前開展的活動完全暴露出來,會導致安理會的進一步懲罰,也許懲罰措施還會包括剝奪獲取濃縮技術的權利。如果國際原子能機構不能解決伊朗問題,那麼就應該嚴格遵照《不擴散條約》的解釋,合法地剝奪伊朗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護下獲得核技術的權利。必須要使不守約的成本高於合作和守約的成本。
最後,在負責任主權構成的世界中,應該沒有一個國家能夠鑽核控制系統的空子。一旦發現國家不遵守或者違反了《保障監督協定》,就應將其置於一個不同的類別中,與履行義務和守約的國家加以區別。機制要能夠對各國區別對待,這樣,違規的國家獲得核技術的權利就無限期地取決於國際原子能機構是否能夠證明它沒有欺騙。採取了這樣的辦法,朝鮮就無法脫逃了。實際情況是,朝鮮獲得了核技術能力、發展了秘密武器專案、被發現沒有遵守條約義務,然後又行使了條約第十條規定的權利,退出了《不擴散條約》,但卻保留了朝鮮在作為《不擴散條約》成員時就已經獲得的技術。在更為公正的體系中,像朝鮮這樣的國家只有首先放棄或報廢核硬體,才能退出《不擴散條約》。
在重建《不擴散條約》的共識之後,還需要深化該條約。如果未來的《不擴散條約》評估大會不再像過去一樣受到責難,就可以成為一個交換意見的場所,使我們對《不擴散條約》的理解能夠適應當前和未來的挑戰。
結?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