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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第6號訓令,判決謝步升死刑,並沒收他個人的一切財產,倘若對方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間內可以向臨時最高法庭上訴。

主審:潘立中

陪審:謝正平鍾桂先

第6節;

從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謝步升實施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四個方面。(1)財產性的。一是利用職權侵吞公款3000多毛(毫子)和打土豪所得財產;二是利用職權用“大斗進小鬥出”的手段將收買群眾的米賣給“蘇一大會”,用自己小牛換大水牛的方式竊取公共財物;三是利用職權偷蓋印章販賣牛,以每隻得大洋三元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四是殺死軍醫,竊取其金戒指和氈毯等物。在那個年代,謝步升實施的上述行為都可以構成嚴重的犯罪。正如時任中央執行委員會副主席的項英發表文章指出:“誰要是浪費一文錢,都是罪惡,若是隨意浪費,那實際是破壞革命戰爭。至於吞沒公款,營私舞弊等貪汙行為,簡直是反革命。”(2)人身性的。一是謝步升搶劫瑞林寨布衣店邱老闆;二是謝步升借蘇維埃政府主席的勢力霸佔婦女;三是非法剝奪謝深潤和軍醫的生命;三是販賣婦女,即用1700毛將自己的老婆出售。(3)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包庇富農,將富農改為中農。公報私仇,說謝深潤是社黨,報私仇殺了謝深潤。

謝步升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當過雲集暴動隊隊長,打土豪分田地立過功,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提出上訴。1932年5月9日,臨時最高法庭作出判決。判決書原文如下:

臨時最高法庭終審判決書,臨時最高法庭判決書第5號(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主審梁柏臺,陪審員:鄒武、鍾文芳,書記:李伯釗、何乘才,同時參加審判的國家原告人:陳子豐、張振芳,審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謝步升。

本法庭審理的結果,認為瑞金縣蘇裁判部1932年5月5日對於謝步升的判決書是正確的,謝步升的上訴否決,仍按照瑞金縣蘇裁判部的原判決執行,把謝步升處以槍決,在3點鐘執行,並沒收謝步升個人的一切財產。

主審:梁柏臺

陪審:鄒武鍾文芳

1932年5月9日下午,謝步升被執行死刑。這聲清脆的槍響劃過江西瑞金城西的田野和山岡,震撼了整個蘇區。這是黨在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後反腐敗的第一聲槍響。

四、蘇區廉政建設逐步完善

首先,嚴厲打擊貪汙腐化分子。何叔衡在各級黨組織建立監察委員會,實行黨對反貪機構的直接領導,在各級政府設立工農檢查部、控告局和裁判部,這些機構廣泛吸收和動員蘇區工農群眾加入,成立反腐輕騎隊、突擊隊、群眾法庭等組織,並委任工農通訊員隨時檢舉腐敗分子,一張巨大的蘇區反腐網迅速形成。在他的領導下,這些反腐機構的工作人員深入基層、暗訪調查、蒐集證據、打擊腐敗的行動讓腐敗分子防不勝防。中央蘇區處決謝步升後,反貪機關連續作戰,先後在財政部、勞動部、土地部、中央總務廳、糧食調劑局、中央合作總社等單位查出貪汙腐敗分子60餘人。對其中情節較重者處以重刑,極個別的還判處了死刑。懲處了蘇區的鐘鐵青腐敗案、唐達仁貪汙案、左祥雲貪汙案、陳景魁涉黑案和瑞金縣集體腐敗案等。在紅色政權兩年多的反腐鬥爭中,揭露並處理了一大批腐敗犯罪分子。例如,僅江西省樂安縣增田、善和兩區、鄉,便查處72人,萬安縣、區各機關共查處60人,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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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節;

縣查處49人,永豐縣查處43人。在中央機關,共查出有貪汙行為的會計科長和會計10人,管理科長及科員8人,財政處長3人,總務廳長1人,局長3人,所長1人,廠長2人,貪汙公款累計大洋2053�66元,還有棉花135公斤,金戒指4枚。送法庭制裁的29人,開除公職的3人,包庇貪汙與官僚主義者送法庭的1人,建議撤職改調工作的7人,給嚴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只有300萬人的中央蘇區反貪運動取得了極大的成果,這些腐敗案的處理不僅純潔了隊伍,震懾了腐敗分子,也使蘇區群眾更加揚眉吐氣,鬥志旺盛。

其次,逐步開展法制建設。1932年9月初,董必武抵達瑞金後,找到時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澤東。針對蘇維埃法制還很不健全,特別是當時開展的反貪汙浪費運動還缺乏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