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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ami),在法國北部一些十二世紀的教會曆書中有所描述。這個祝福可以驅散任何災禍,幫助夫婦增強生育能力並能掃除女性通姦的汙點。(男人的越軌行為則不在考慮之列)。在一圈親近親戚(他們的構成很難精確地確定)的注視下,新娘和新郎到床上躺下來。眾人注視他們同躺於床上後,這對夫婦可能被單獨留下來最後完成這樁婚姻,但也可能沒有被單獨留在洞房裡。儘管在行使主教的角色時並非沒有猶豫,但牧師的祝福已經變成習俗。根據論述十二世紀最後十年的《阿德雷的朗貝爾》文字中的一段,牧師與新郎之父之間存在著競爭關係。我傾向於認為,這不是古老的精神上的父權制的殘存,而是家庭欲圖篡奪宗教權威的一種嘗試。

婚床上的場景,如同十三世紀牧師調查所反映的那樣,或者保留了下來,或者變成了婚姻中的關鍵因素,象徵著至關重要的東西:私人生活內外的權力。封建制度的觸角甚至觸及到了小貴族階層,他們未能免於封建奴役的影響。《阿德雷的朗貝爾》描述了一位不幸的女封臣的運氣不佳的遭遇,故事大約發生在公元1000年左右,她與她的騎士已經上床,欲行魚水之歡,未曾料到一個有權有勢的鄰家臣僕打斷了他們的好事,這個臣僕是被派來收取“colvekerla稅”的,這是針對所有不相般配的婚姻(也就是超越等級和實際情形的婚配)徵收的稅種。這位可憐的女人羞愧得滿臉通紅。與其說是她的榮恥之心被冒犯了,不如說她感覺到了她社會等級的低微。透過吉內伯爵夫人的調解,她被免除了稅金——主要的理由就是她是一個女人。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基督徒的婚姻(4)

在教堂看來,訂婚禮的價值在查特雷的伊夫實施的判決中是顯然存在的:假使在婚禮之前死亡或者廢除,訂婚雙方存留下來的一方是不能隨便與另一方的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親戚自由結婚或者再婚。這個判決來自一位高階教士,他與許多其他同時代的人一樣,特別關心血親*的禁忌,而血親*的概念已經變得相當寬泛。姻親關係(或者婚姻關係)對四代以內的家族支系內部來說是禁忌,而且這個經常產生的血親關係對第七個支系來說又是禁忌。由於在兩個個人之間的支系親屬關係是在每一個支系和他們最近的共同祖先之間較小的世代數,因此,歷史學家面對著一些謎一樣的疑問:禁忌的區域是巨大的,特別是在如此規模有限的社會中更是如此。透過這樣寬泛的擴充套件血親*的限制,卡洛林王朝的教堂(和十一世紀晚期那些甚至更嚴厲的格列高利世代的教堂)在相當程度上將婚姻事務複雜化了。被統治權力束縛的單一民族如何才能離開他們的村莊並找到一位非親屬關係的人結婚呢?而且,那些出身高貴又要避免和低身份者結婚的人,如果不離開他們自己的家鄉,又如何找到合適的結婚物件呢?

牧師究竟想要如何?法律文獻沒有提及他們的動機,只是簡單地提供了可能的解釋條款(這樣可以較容易地挑選解釋條款或進行不同的解釋)。因此,我們只能進行推測。如果其目的只是迫使基督徒從教會那裡尋求恕罪的話,那麼這樣做就是增強了牧師權力,這樣的司法程式具有很強的馬基雅弗利色彩。但提出這樣的解釋,我們是不是誤解了其原因所在呢?作為主教直接領導下的教區居民,貴族階層可能是這種行動指向的首要目標物件。但高階教士和修士在他們管理自己“羊群”(農奴)的同族通婚之路上設定這樣一個障礙,似乎不太合理。更具啟發性的是,“歐洲人” 血親*禁忌的法律觀可能已經影響到對國王們的婚配。十一世紀,那些拒絕與低等級通婚並要避免血親*的君主們,不得不等候斯拉夫國家的和斯勘的那維亞國家的國王轉變信仰,然後追求他們的女兒。否則,他們可能需要等待,並具有透過複雜外交手段的耐心,與某位拜占庭的公主聯姻。由於堅持了中世紀早期貴族階級偉大的種族純潔性,九世紀法蘭克人的內聚力可能因此加強了。另外,血統最為高貴的牧師們——他們對家庭戰略利害具有十分清醒的認識,在他們正處於社會地位上升之時,會作為一個團體集體決定透過婚姻方面的血親*阻止家族重新聚累到一起,以便讓貴族世系的祖傳遺產碎化,對於這一點,我們應該相信嗎?

對於僧侶集團此舉的意圖最善意的假設依然令人困惑。伯納爾?蓋內提出,教會選擇從字面上意義詮釋通婚方面具有象徵意義的七代之限。《聖經》和神父只是倡導禁止任何相互明確地知道彼此是親戚的人之間的婚姻,而非像公元1000年左右的那些宗教會議所倡導的那樣,完全禁止在七代之內的血親親屬之間通婚。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