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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道家一樣,儒家認為“理”是一種最高的精神實體和永恆存在,先驗的,不同於西方的上帝。儒學家承認“理”的客觀存在,萬物一理,是對“理”的最好評價。既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所以然,我們就得了解它並遵循它,否則別人會罵你:不講理!不講理者必遭天譴,所謂天理難容。因為“理”太大了,可以替天,誰都怕遭到報應。
因此,“理”和“情”、“法”一樣,都是有了人類以後才有的,是人類根據自己的認識水平對大自然以及各種客觀世界的認識而作的解釋。嚴格來說,講理就是遵循自然規律,大自然的春夏秋冬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道”,你把它表述出來就是“理”,誰也不能改變它,違背它;小到生產過程中的操作程式,也是“理”,因為這個程式是客觀存在的,誰違背了它就得出事故。
當然,“道”也有大小之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所以“理”也必有大小、公私之分。“理”之大、之公,放之世界而皆準;“理”之小、之私,安於家族、地域才有效。大理含小理,小理不背大理,這就是真正的“理”、真正的公。
2。“理”與“情”的關係
將管理簡化為:“法”、“理”與“情”。這種說法對於普及管理知識確有一定的作用。因為人們常常掛在嘴邊上的一句話是:這事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或者說,既要合理又要合情。同時又有人說了在中國是情在先,法在後,是情大於法,中國從來就沒有法治的傳統。在這些人看來,中國的管理從來就是以徇私情為主的,而西方是法大於情,所以人家才真正懂規矩。果真如此嗎?在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咱們還是理一理“法”、“理”、“情”之間的關係究竟是怎樣的。
首先,這三樣都是在有了人之後才出現的,也就是說只有“道”才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理”是人們對這種規律的認識;“情”是世界上有了人之後,人與人之間產生的感情;而“法”是人們依據“理”與“情”制定出來的約束人們行為的強制性的標準。
順乎天理(2)
按易經的觀點,世界上有男女是自然,男女生情結為夫婦,這樣就有了夫婦之間的感情以及約束雙方的人倫道德及法律關係;然後父生子,子生孫,是自然規律,是自然繁衍之理;然後又產生了長幼有序的家庭關係。因此,人之繁衍的“理”在先,父、子、孫之“情”在後。毋庸置疑,這表明,在人類出現之後的“法”、“理”、“情”首先是遵循自然規律的“理”在先,然後才有了夫妻之情、父子之情、兄弟之情、朋友之情、同事之情,當然這個“情”裡既有一般的感情,也有愛情、親情,還有仇情。總之是先有了自然之“理”後,才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情”。
一句話,自然規律於先,人於後;自然為大,人為小。這與西方的“人類中心主義”有很大的區別。自然之理先於自然之情,自然之理勝於自然之情,是自然界的普遍規律,是人類社會最基本、最大的理。
顯然,有“理”才有“情”!“情”下講“理”,是先講小後講大,是先個人後集體,是先家庭後國家(社會),是散沙行為的思想根源,是私情,是虛情,是假情。
因此,講“情”是在尊重“理”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國家、集體、家族,還是個人,常常是“理”先於“情”的。“理”先於“情”而獲得繁榮、安康的事例,不勝列舉;同樣,“情”先於“理”而讓我們跌入深淵、吃盡苦頭、受盡磨難的,也比比皆是。
現今社會,以權謀私,假公濟私,有法不依,有法不行,致使腐敗叢生,這都是不顧理、不講理,而置私情於先的典型行為。其結果必然是:社會無公,貧富懸殊;社會動盪,互不信任;人人埋怨,人人遭殃;一盤散沙,國力難聚。
但是,講理並不等於不講情,更不等於忘情。講理恰恰正是為了更好地講情,是在認清“情”與“理”相互真正關係的基礎上講情,是在捋順“情”與“理”先後、輕重等的基礎上的講情。講理是要講理下之情、公理之情。如此講理才是講真情,才是講自然規律之情,才是講共同發展、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之情。
總之,“理”與“情”,是“理”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