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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寶兒此時有些不耐煩,他扭著身子:“父親,出去玩,出去玩!”

趙兼濟忙拍著寶兒的後背。“寶兒,別鬧。一會父親領你出門玩耍。”

寶兒還鬧個不停。趙兼濟把寶兒遞給了高夫人。寶兒大哭起來。高夫人有些不滿,心說一個奴才而已,三言二語打發了就是了,至於和他聊這麼長時間。她不滿地抱著寶兒離開了。這時林福已開始述說黛玉話。

黛玉說:‘趙伯伯,從我家發生的奪產一事,沸沸揚揚,滿城皆知。大人可從國家安寧,家族興旺,死者安心,遺孤成長几個角度,從官府出面,邀齊一些官員,制定一項保護遺孤的地方法規。今後,凡父母去世,或父死母弱者,皆可照此辦理。

即。父母所留財產的一半,由二江總督府委派官員,和遺孤本人一起,把錢存入銀莊。直至男滿十八,女滿十六歲,才可由本人簽字取出銀兩。其他人在此期間,即使有本人的簽字,也不能從銀莊取出這些銀兩。而另一半家財,可以由遺孤支配。’

趙兼濟聽著黛玉的計劃,突然心裡一動。此計策成行,自己的兒子將來也有保證了。(備註:關於建這方面制度的事,我查了一下,古代其實也有各種保護弱勢群體的措施,如〈〈周禮〉〉就記載了六種“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針對不同人群進行保護。又比如說宋代。建立了體系化的國家福利,覆蓋面極廣,救濟的物件涵蓋了孤寡老人、殘疾人、乞丐、棄嬰、孤兒、貧困人口等所有無法自立的群體,提供的福利覆蓋了國民“生有所育、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死有所葬”等層面,可謂“從搖籃到墳墓”均有國家救濟。《宋史》說“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賑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因為中國古代就有這種思想和措施,所以孤兒父母早亡,或父喪母弱,而建立一個相應的地方制度,不算什麼不可能的事情。我還查到;現代也個相似的案例;父母雙亡;留下的財產引起舅舅和叔叔的爭鬥。最後也是由法院介入;採取互相牽制的方法保護遺孤。即叔叔家掌握存摺;但卻不能使用。孩子養在舅舅家;但舅舅每月要把孩子費用詳細列成清單;去叔叔家去取。並簽字確認。二人每月核實一遍存款數。到孩子長大後;再由舅舅叔叔根據帳目;算清剩餘。因本案中趙兼濟的孩子並無舅舅和叔叔叔;只好採取官府幫著處理的形勢。下面小說會提到;趙兼濟是借勢而為。官府介入的並不突然。)

第十七章:敲定細節

第十七章:敲定細節

林福見趙兼濟留神傾聽,他說道:“大人,我家姑娘還說,她提供三個建議,保證這制度能有效的貫徹下去。”

“哪三項建議?”趙兼濟越發聚精會神。因為他知道,就算官府介入,制定什麼方法保護遺孤,但若孤兒弱小,還怕為有心人利用。甚至有可能被某些官員給侵佔。林黛玉能有什麼辦法保證貫徹下去呢。

林福笑道:“我家姑娘說,這其實就是個互相牽制的法子。這法子便是官府介入,銀莊簽約。鄉老監督。

比如,某人臨終前,可以申請官府專門負責此事的官員介入,由銀行和遺孤本人簽約。當簽約之時,邀齊本地鄉老為證。遺孤所存銀兩為定期無息存款。若不到期銀莊不得為任何人,包括本人也不得提取銀兩。若銀莊違約,要雙倍賠償。此約定,官府留存一份,銀莊一份,本人一份。當地鄉老一份。若發現銀莊提前為任何人支取了這部分銀兩。銀莊賠償的銀兩由舉報人和官府平分。有利益跟著,則大家勢必都留心這件事。而銀莊為避免損失,也不會貿然為人支取這部份銀兩。同時,做這件事時,遺孤要支付一定份額的才續費,比如百分之一的手續費。這部分費用由官府和鄉老平分。官府和鄉老不白做這件事,大家才能有動力。而對銀行來說,這部分銀兩幾年不動,可為銀莊帶來巨大的收益。也是很合算的買賣。所以大家都巴不得天天有這件事才好呢。”

林福說到這,趙兼濟眼神一亮。林黛玉想得好周全啊。如此幾方牽制,都有利益。定能保障遺孤的利益不受大的損失了。(

他看了看林福,想了想問道:“你家姑娘為什麼說要存一半的家產,而不是全部的家產呢。她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設計這個存一半家產的主意呢。”林福忙在旁笑道:“大人,我家姑娘說,這個主意既為自己,也為別人。首先,從她自己來說,賈林二家吵成一團,一個是父族,一個是母族,便分些好處,也是應該的。另外,她以後還要在舅家長大,既舅家受庇佑,便當為人分憂。舅家若無大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