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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放證法

1899年的釋放證法確立了我們的假釋制度。在該法透過之後,透過假釋有條件釋放迅速變得比透過赦免無條件釋放受歡迎。1900年,71名囚犯被假釋,70名囚犯獲得赦免。1914年,480名囚犯被假釋,但是隻有5名囚犯獲得赦免。

假釋對矯正罪犯來說永遠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項巨大的刺激。

根據新的法律,假釋犯依然處於依法監管之下。如果違反了法定的條件,可以將他們送回監獄服滿剩餘的刑期。

司法部長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來批准假釋。一開始,他將這項特惠為初犯即所謂的“偶犯”所保留。

1905年,加拿大任命了第一位自治領土假釋官。假釋官承擔3項職責:監督假釋的批准,幫助被釋放的囚犯重建自我以及向一般公眾宣傳假釋思想。

當局對批准假釋很謹慎。他們不想因被釋放的囚犯使假釋制度受到懷疑。幸運的是,在最初的15年裡,只有6%的假釋犯未能遵守假釋條件。

1931年,自治領土假釋辦公室成立,其職能被司法部的一個部門赦免局吸收了。這一機構繼續奉行謹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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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假釋委員會成立

直到19世紀50年代末,假釋在加拿大有時仍然是一個禮物。在全國假釋委員會於1958年成立之後,關於假釋條件的規則被正規化了。獲得假釋的囚犯的數量沒有大幅增加、今天,處於假釋、日假釋或強制監督之下的平均人數大約有10000人。這個數字包括了從省刑罰機構獲得假釋的那些人。

在1970年之前,被免除部分刑罰的囚犯在沒有任何監督的情況下在社群服那部分被免除的刑罰直到刑期屆滿。到了1970年,全國假釋委員會引進了強制監督制度,要求將所有在刑期屆滿之前釋放的囚犯都置於假釋官的監督之下。他們必須滿足對假釋犯規定的條件。如果他們表現不好,可能會被重新投入監獄。這一旨在保護公眾的新法最初遭到了贏得免除刑罰並期望徹底擺脫矯正系統的罪犯的強烈怨恨。

到了20世紀70年代,許多囚犯開始不再將假釋看作是一種特許,而是一種權利。但是,在許多公眾成員看來,這成了一種沒有保證的放縱,此時產生了傾向於定期刑的倒退呼聲,政府於1973年透過了新的立法,授權法院在判決時確定終身監禁罪犯可以獲得假釋的最低監禁時間。

假釋對矯正罪犯來說永遠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項巨大的刺激,無論是在監獄內還是在監獄外。而且,對於納稅人來說,假釋是一種經濟的監禁替代措施(參見方框的內容)。

儘管有許多安全保證措施,但是假釋並不總是靈驗。假釋官試圖評估所有危險因素,但是他們無法預測假釋犯實施的暴力行為。正像歷史學家亞瑟·洛厄(Arthur Lower)在其《兩種生活方式:我們的制度的精神》(Two Ways of Life:the Spirit of Our Institutions)一書中所指出的:“民主與秩序和安全不太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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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的替代措施

法官在審理一起在公共場合酗酒的案子。由於這類案件屬於簡單的案子,法官不會在它上面浪費時間。但是,在他將宣告判決時,一個外貌令人尊敬的人從聽眾席上站了起來,請求發言。

這位先生提議他將被告帶回家與其一起居住,並且促使其改過自新。法官覺得挺好玩,但是這位慈善家的風格中的一些東西激發了法官的信心。“很好。我這就釋放他由你監護。但是在3周之內他必須回到這裡來。”

到了約定的日期,那位慈善家及其監護物件回到了法庭。法官簡直不相信在被告身上發生的變化。他很受感動,便撤銷了指控。

那一年是1841年。地點在波士頓。那位慈善家是奧古斯塔斯· 約翰(Augustus John),一位鞋匠。在此前的18年裡,他幫助1496個人避免了坐牢。他供給他們住所、食物和衣服,並說服他的朋友們向這些人提供工作。在這1496個人中,只有1個人背叛了約翰。他把他的這種制度稱之為“緩刑”。緩刑(probation)這個字來自拉丁文(probare);意為證明。緩刑的本質是罪犯必須證明自己。

上一年全加拿大每天平均有74000人處於緩刑之下。

奧古斯塔斯·約翰被尊稱為現代緩刑制度的締造者。大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