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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部分

注'一'十三州志曰:“有秩、嗇夫,得假半章印。”續漢輿服志曰:“百石,青紺綸,一採,宛轉繆織,長丈二尺。”說文:“綸,青絲綬也。”鄭玄注禮記曰:“綸,今有秩、嗇夫所佩也。”三辰,日、月、星也。龍章謂山龍之章。皆畫於衣也。

注'二'周禮小司徒職:“五人為伍。”前書曰:“五家為伍,伍有長。”論語孔子曰:“千室之邑,百乘之家。”言豪強之家,身無品秩,而強富比於公侯也。

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一'死者不可復生,而髡者無傷於人。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二'夫雞狗之攘竊,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賂遺,謬誤之傷害,皆非值於死者也。殺之則甚重,髡之則甚輕。不制中刑以稱其罪,則法令安得不參差,殺生安得不過謬乎?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臧貨以成罪,託疾病以諱殺。'三'科條無所準,名實不相應,恐非帝王之通法,聖人之良制也。或曰:過刑惡人,可也;過刑善人,豈可復哉?曰:若前政以來,未曾枉害善人者,則有罪不死也,'四'是為忍於殺人*(也)*,而不忍於刑人也。今令五刑有品,輕重有數,科條有序,名實有正,非殺人逆亂鳥獸之行甚重者,皆勿殺。'五'嗣周氏之秘典,續呂侯之祥刑,此又宜復之善者也。'六'

注'一'下猶減也。

注'二'言髡笞太輕,不足畏懼,而奸人冒罪,以陷於死。明覆古肉刑,則人不陷於死也。

注'三'假增臧貨,以益其罪。託稱疾病,令死於獄也。

注'四'言善人有罪,亦當殺之也。

注'五'鳥獸之行謂蒸報也。

注'六'周禮大司寇職:“掌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祥,善也。尚書曰:“教爾祥刑。”

易曰:“陽一君二臣,君子之道也;陰二君一臣,小人之道也。”'一'然則寡者,為人上者也;觽者,為人下者也。一伍之長,才足以長一伍者也;一國之君,才足以君一國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愚役於智,猶枝之附幹,此理天下之常法也。制國以分人,立政以分事,人遠則難綏,事總則難了。今遠州之縣,或相去數百千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谷者焉。當更制其境界,使遠者不過二百里。明版籍以相數閱,審什伍以相連持,'二'限夫田以斷併兼,定五刑以救死亡,'三'益君長以興政理,急農桑以豐委積,去末作以一本業,敦教學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厲風俗,核才蓺以□官宜,簡精悍以習師田,'四'修武器以存守戰,嚴禁令以防僭差,信實罰以驗懲勸,糾遊戲以杜奸邪,察苛刻以絕煩暴。審此十六者以為政務,操之有常,課之有限,安寧勿懈墯,有事不迫遽,聖人復起,不能易也。

注'一'系詞之文也。陽卦一陽而二陰,陰卦一陰而二陽。陽為君,陰為臣。

注'二'周禮曰:“凡在版者。”注云:“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也。”

注'三'司馬法曰:“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併兼謂豪富之家以財埶並取貧人之田而兼有之。

注'四'周禮曰:“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注云:“示犯誓必殺也。”

曏者,天下戶過千萬,除其老弱,但戶一丁壯,則千萬人也。遺漏既多,又蠻夷戎狄居漢地者尚不在焉。丁壯十人之中,必有堪為其什伍之長,推什長已上,則百萬人也。又十取之,則佐史之才已上十萬人也。又十取之,則可使在政理之位者萬人也。以筋力用者謂之人,人求丁壯;以才智用者謂之士,士貴耆老。

充此制以用天下之人,猶將有儲,何嫌乎不足也?故物有不求,未有無物之歲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夫如此,然後可以用天性,究人理,興頓廢,屬斷絕,'一'網羅遺漏,拱柙天人矣。'二'

注'一'屬猶續也。

注'二'拱,執也。柙,檻也。柙,音下甲反。

或曰:善為政者,欲除煩去苛,並官省職,為之以無為,事之以無事,何子言之云云也?'一'曰:若是,三代不足摹,聖人未可師也。'二'君子用法制而至於化,小人用法制而至於亂。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苟使豺狼牧羊豚,盜蹠主徵稅,國家昏亂,吏人放肆,則惡復論損益之閒哉!'三'夫人待君子然後化理,國待蓄積乃無憂患。君子非自農桑以求衣食者也,蓄積非橫賦斂以取優饒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