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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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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問訖,乃召齊、秦二王以示宣王,別指齊王謂宣王曰:“此是也,君諦視之,勿誤也!”

又教齊王令前抱宣王頸。魏氏春秋曰:時太子芳年八歲,秦王九歲,在於御側。帝執宣王手,目太子曰:“死乃復可忍,朕忍死待君,君其與爽輔此。”宣王曰:“陛下不見先帝屬臣以陛下乎?”

注'二'魏書曰:殯於九龍前殿。

注'三'臣松之按:魏武以建安九年八月定鄴,文帝始納甄后,明帝應以十年生,計至此年正月,整三十四年耳。時改正朔,以故年十二月為今年正月,可強名三十五年,不得三十六也。

注'四'魏書曰:帝容止可觀,望之儼然。自在東宮,不交朝臣,不問政事,唯潛思書籍而已。

即位之後,褒禮大臣,料簡功能,真偽不得相貿,務絕浮華譖毀之端,行師動觽,論決大事,謀臣將相,鹹服帝之大略。性特強識,雖左右小臣官簿性行,名跡所履,及其父兄子弟,一經耳目,終不遺忘。含垢藏疾,容受直言,聽受吏民士庶上書,一月之中至數十百封,雖文辭鄙陋,猶覽省究竟,意無厭倦。孫監曰:聞之長老,魏明帝天姿秀出,立發垂地,口吃少言,而沉毅好斷。初,諸公受遺輔導,帝皆以方任處之,政自己出。而優禮大臣,開容善直,雖犯顏極諫,無所摧戮,其君人之量如此之偉也。然不思建德垂風,不固維城之基,至使大權偏據,社稷無恚В��潁�

評曰:明帝沉毅斷識,任心而行,蓋有君人之至概焉。於時百姓雕弊,四海分崩,不先聿修顯祖,闡拓洪基,而遽追秦皇、漢武,宮館是營,格之遠猷,其殆疾乎!

三國志卷四 魏書四 三少帝紀第四

齊王諱芳,字蘭卿。明帝無子,養王及秦王詢;宮省事秘,莫有知其所由來者。'一'青龍三年,立為齊王。景初三年正月丁亥朔,帝甚病,乃立為皇太子。是日,即皇帝位,大赦。尊皇后曰皇太后。大將軍曹爽、太尉司馬宣王輔政。詔曰:“朕以眇身,繼承鴻業,煢煢在疚,靡所控告。大將軍、太尉奉受末命,夾輔朕躬,司徒、司空、頉宰、元輔總率百寮,以寧社稷,其與髃卿大夫勉勖乃心,稱朕意焉。諸所興作宮室之役,皆以遺詔罷之。官奴婢六十已上,免為良人。”二月,西域重譯獻火浣布,詔大將軍、太尉臨試以示百寮。'二'

注'一'魏氏春秋曰:或雲任城王楷子。

注'二'異物志曰:斯調國有火州,在南海中。其上有野火,春夏自生,秋冬自死。有木生於其中而不消也,枝皮更活,秋冬火死則皆枯瘁。其俗常冬採其皮以為布,色小青黑;若塵垢汙之,便投火中,則更鮮明也。傅子曰:漢桓帝時,大將軍梁冀以火浣布為單衣,常大會賓客,冀陽爭酒,失杯而汙之,偽怒,解衣曰:“燒之。”布得火,煒曄赫然,如燒凡布,垢盡火滅,粲然絜白,若用灰水焉。搜神記曰:崑崙之墟,有炎火之山,山上有鳥獸草木,皆生於炎火之中,故有火浣布,非此山草木之皮枲,則其鳥獸之毛也。漢世西域舊獻此布,中間久絕;至魏初,時人疑其無有。文帝以為火性酷烈,無含生之氣,著之典論,明其不然之事,絕智者之聽。及明帝立,詔三公曰:“先帝昔著典論,不朽之格言,其刊石於廟門之外及太學,與石經並,以永示來世。”至是西域使至而獻火浣布焉,於是刊滅此論,而天下笑之。臣松之昔從徵西至洛陽,歷觀舊物,見典論石在太學者尚存,而廟門外無之,問諸長老,雲晉初受禪,即用魏廟,移此石於太學,非兩處立也。竊謂此言為不然。又東方朔神異經曰:南荒之外有火山,長三十里,廣五十里,其中皆生不燼之木,晝夜火燒,得暴風不猛,猛雨不滅。火中有鼠,重百斤,毛長二尺餘,細如絲,可以作布。常居火中,色洞赤,時時出外而色白,以水逐而沃之即死,續其毛,織以為布。

丁丑詔曰:“太尉體道正直,盡忠三世,南擒孟達,西破蜀虜,東滅公孫淵,功蓋海內。昔周成建保傅之官,近漢顯宗崇寵鄧禹,所以優隆雋乂,必有尊也。其以太尉為太傅,持節統兵都督諸軍事如故。”三月,以徵東將軍滿寵為太尉。夏六月,以遼東東沓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沓縣以居徙民。秋七月,上始親臨朝,聽公卿奏事。八月,大赦。冬十月,鎮南將軍黃權為車騎將軍。

十二月,詔曰:“烈祖明皇帝以正月棄背天下,臣子永惟忌日之哀,其複用夏正;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禮制所由變改也。又夏正於數為得天正,其以建寅之月為正始元年正月,以建丑月為後十二月。”

正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