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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專制與集權。廢領主制,行地主制,是集權(將原來分散在貴族領主手中的權力集中於國君);廢世襲制,行任命制,是專制(將原來貴族領主的七嘴八舌變成國君的一言九鼎);廢封建制,行郡縣制,則兼二者而有之。郡縣以後,全體國民均為國君之直接子民,不再是各貴族領主的附庸。這就不但集中了權力,還集中了財力和武力。商鞅甚至在基層組織推行“保甲制”和“連坐法”,即將庶民按戶編組,五家為保,十戶相連,一人作奸犯科,通體連帶責任,必須立即向政府報告,不告發者腰斬,藏匿者視同降敵。這種把全國編成行伍的做法,原是管仲的發明,為的是齊桓公的“霸業”,是典型的“霸道”。但管仲只發明瞭“保甲制”,“連坐法”卻是商鞅的創造。他不但使秦國變成了一座軍營,也使秦國成為一個“以警察權為主的國家”(黃仁宇語),一個全民皆兵、人人都是特務和警察的國家。

在這裡,我們已經聞到了專制的血腥。劉歆的《新序》說,商鞅曾經一天之內就在渭水之濱處決囚犯七百餘人,以至於“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於天地,蓄怨積仇比於丘山”,簡直就是慘絕人寰!加上商鞅為人天資刻薄,生性殘忍,嗜血成性,錙銖必較,勢必矯枉過正,以至於“步過六尺者罰,棄灰於道者被刑”,秦國人民動輒得咎,簡直就如履薄冰。

這絕不是改革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而是為了建立統治階級的絕對權威,不惜製造人間悲劇,殺一儆百。這也絕不是什麼法治。正如黃仁宇先生所言:“這些獨裁者心目中的法律不外軍法和戒嚴法。”(《中國大歷史》)不錯,當時秦國的治安確實很好,《史記?商君列傳》的說法是“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但我們必須講清楚,商鞅們肅清盜賊,整頓治安,禁止鬥毆,並不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而只是為了將社會上閒散的武力集中起來為其所用,使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所謂“勇於公戰,怯於私鬥”,也就是隻為國君戰鬥,不為自己戰鬥;只殺外國人,不殺秦國人;只為高官厚祿殺人,不為蠅頭小利殺人。顯然,商鞅培養教育出來的,仍不過是些毫無愛心的殺人機器。如果靠這些冷酷無情的殺手竟能實現天下大治和長治久安,那才真是天大的笑話!商鞅的執法也應作如是觀。的確,商鞅執法甚嚴,也很公正。他不貪贓枉法,不徇私舞弊,“內不阿貴寵,外不偏疏遠”,而且真正做到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商鞅並因此而結怨於太子)。唯其如此,在商鞅的治下,秦王國“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劉歆《新序》)。這無疑值得肯定。但是,商鞅的“法”,又是絕對不能議論的。新法初行之時,秦國上下議論紛紛,有說好的(言令便者),有說不好的(言令不便者),還有開始說不好後來說好的(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商鞅卻不論好歹,一律稱之為“亂民”,將其放逐到邊邑。結果當然令商鞅滿意———從此以後,誰也不敢議論法令了(其後民莫敢議令)。前面說過,集權未必專制,專制未必獨裁。但商鞅的變法,卻不但是集權,而且是專制。他的殺人如麻,就是專制。他的保甲連坐,也是專制。而且,因為鉗制言論,他連“開明專制”(讓人說話)都算不上,只能算是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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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的前夜(3)

不錯,變法是要有些鐵腕。決策做出以後,暫時斬斷爭論也很有必要。否則,七嘴八舌,議論紛紛,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改革就不能成功。但商鞅的情況不同於此。他做的所有這一切,都是圍繞專制、集權和獨裁來設計和進行的。既然要專制、集權、獨裁,那就不能讓人民有言論自由。因此,商鞅不但是不準議論他的法令,而且是根本就不允許有任何議論。在他心目中,人民是隻有義務沒有權利的。他們只不過是君王實現霸業和帝業的工具和武器。既然不過是工具和武器,那你議論什麼?遵命執行就是!

這就是所謂商鞅變法了。由於他及其支持者的獨斷專行,變法之後的秦國,上有獨裁君主,下有芸芸眾生,中有官僚機構,全國通體實行郡縣制,遍佈軍隊、特務和警察。秦,變成了一箇中央集權和軍事獨裁的準帝國。誠然,將邦國改造成一個由國王透過官僚機構直接統率全民的“準帝國”,不是秦的特創,也不是秦的首創,更非商鞅一人之功。所謂“禮壞樂崩”,實際上就是說西周建立的封建制已經崩潰,邦國變成帝國已經勢不可擋。事實上,吞併了其他邦國的諸侯,早已不再分封子弟;取代了諸侯的大夫,更不願重蹈覆轍。也就是說,制度的變革,已是大勢所趨,只不過秦國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