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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年),第 218—275 頁。

的罪行,是最早的這類文章中的一篇。反纏足運動聲勢浩大,廣為傳播,盡

管對其歷史幾乎沒有研究。在 19 世紀最後 10 年和 20 世紀最初 10 年間,提

倡婦女解放是激進主義的標誌,反對纏足則是社會進步的基本組成部分。有

些婦女能方便地在家庭以外活動,而另一些則面臨艱難而痛苦的掙扎。①

青年男子宣佈不受家庭束縛而自主,比較容易,但也決不簡單。學生們

一旦出洋留學或就讀於新式學堂,就成為新的政治圖景的一部分。廢除科舉

制度使教育費時較少。青年人率先要求政治和社會的改革。主張青年人不依

賴長輩而自主,應很快承擔責任,這是很激進的一步。學生們與知識分子在

辛亥革命以前形成了革命政黨的骨幹,在民國時期將繼續成為激進政黨的領

導人物。②

農村組織與民眾運動

農民當中的結社群體包括合法的機構,諸如由有聲望名流領導的宗族和

村社;合法與否不明確的機構,如聯莊會和民團(它可能經政府許可而建立,

但可能有拒絕官方控制的潛在可能性);以至明顯非法的(但有時是被容忍

的)群體,如教派、秘密幫會或走私、盜匪和海盜幫夥。即使是非法的教派、

秘密幫會和幫夥,也嵌入了地方的社會和商業結構之中。其中許多是具有連

續性的組織,幫助其成員合法或非法地謀生,向他們提供保護、夥伴關係和

(就教派而言)宗教生活。事實上,它們彌補了官方組織和上層名流組織的

不足,但是原來並沒有從社會階級方面來看待它們。人們可以發現,教派和

秘密幫會的首領中有各種各樣的低層名流和受過不完全教育的人物,看來其

成員具有滲透體面社會的同樣的價值觀。因此,這些組織不能看作具有其自

身的獨立價值觀的農民小傳統的體現。那些包括進正統的和官方認可的組

織,與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組織之間的差別更大。因此,只要非法組織是由那

些感到遭受不公平的排斥,或感到不能適當地維持生計的人群組成,它們就

有了對抗政府和上層社會的競爭能力。①因違法的犯罪行為而加重的這種緊張

局面,週期性地在叛亂中,或在官府鎮壓直到此時以前仍然安定的團體中顯

露出來。

在晚清,非法的或合法與否不明確的組織,它們的擴張是否可以與士紳

管理的自主組織的增加相比呢?關於宗教的派別,現在可以斷言它們是很多

的; 18 世紀末和 19 世紀初,相當多的起義表明,這是一個活動的浪潮;教

① 瞭解晚清和民國婦女狀況的最佳起點是馬傑裡?沃爾夫和羅克珊?威特克 編:《中國社會的婦女》。關

於中國婦女在五四運動中的作用,見羅克珊?威 特克:《現代中國五四時期對婦女態度的轉變》(加利福

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博士學位論文,1970 年)。關於女子在地方事務和家庭事務中發揮作用的事 例,

見寇爾:《紹興》,第 94—96 頁。關於女暴徒的事例:羅克珊?普拉茲尼 阿克:《中國農村的社會與抗

議:辛亥革命前夕的抗稅與縣鄉政治》(加利福尼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81 年),第 127—131、142—149

頁。關於女海 盜:迪安?默裡:《清代中葉的海上搶劫:組織特點的分析》,《清史問題》第 4 卷第 8

期(1982 年 12 月),第 7 頁。又見《劍橋中國史》第 10、11 和 12 卷索引中的“婦女”條目。

② 中國青年背叛家庭制度,文學作品中提到的比學術專著要多。見李歐梵:《浪漫主義與個性解放》,《劍

橋中國史》第 12 卷。

① 韓書瑞:《山東叛亂:1774 年的王倫起義》第 161 頁指出了這種共同價值框架內的競爭方面。

派直到民國時期仍很活躍。②關於秘密幫會,有稍微好一些的證據。最初建立

於清初的三合會,把活動伸展到華南和西南內地,並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