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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這位朋友感嘆,多虧自己沒有盲目地斤斤計較,只從自己划算的角度出發,才省了很多心思,也及時拿到了房款。如果死盯著中介的利潤,也許在議定價格上看起來一時會佔點便宜,多拿個1萬來塊錢,但是對方可能在跑手續上就不會這麼配合,裡外裡多花的錢最後算一下也許還不止2萬,反而是損失了。
不要欺人(1)
我有一位做管理營銷的朋友講過這樣的一個事例:甲乙雙方就一件合作事項簽訂了合同,就其中某一個條款,約定了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的情況,需賠償對方比如說10萬塊錢這麼個錢數。在此後的合同履行中,果然有一方在此條款上出現了違約的情況,對方拿出當時籤的合同,向違約方索賠10萬塊錢,不承想,這一方接過合同,瞪大了眼睛說,是真的嗎?要是當初知道有這一條,我根本就不會籤!
講到此處,講述者和聽講者都會心的笑了,我很佩服這位朋友對生意場上國人之表現的犀利觀察力,接下來他闡述的觀點是,在中國目前還不能擺脫、將來也不會完全擺脫人情關係和人的心理因素的前提下,即使法律文書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也不可能就會讓被約束的參與者心甘情願的認賠服罰。因為很可能這個條款於情理上有著不公平的地方,當時為了達成合作,是捏著鼻子籤的,所以一旦真的要按約履行了,自然那份不平就會跳出來了。
誠然,在人與人的交往中,帶有法律保障力的約束是最具強制性的,但是,正如我在一開始就一再言明的,法律的威力往往體現在事發後的懲戒,僅有法律還是遠遠不夠的,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道德、情義的標杆,很多時候,這個標杆的尺度和法律的戒條是相吻合的,但是,也有的時候,它的界線要高於法律的標線,所以,有時只畫下法律的緊箍咒,並不能戒除心裡的慾念,除了法律的明確,還要想到是否在情理上做到了公平,因為,很多時候僅靠法律是行不通的。
在我的節目中邀請的嘉賓名單裡,有一位以擅打房地產官司而出名的秦兵律師,業務極其精熟,針對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往往處於弱勢的情形,為了確保購房人的利益,秦律師在1998年做出了一個最大限度保護購房人權益的購房補充協議範本,業界稱之為204條。
按照這204條補充協議,充分考慮到了購房人的利益保護,從法理智慧來講,有著很高的技術含量,的確把購房者包裹得嚴嚴實實,當時受到購房者一致的支援,眾多購房人也認為買房籤合同就按這204條協議做。但是,真的具體到每一個個案時,問題出現了,開發商不幹了,寧肯房子不賣,也不籤這204條,據說最後完全按照204條簽下來的購房合同為數並不多。
我不是開發商,也屬於購房人的序列,誠然在很多地方,開發商的做法確也有令人不愉快的地方,但是,如果太矯枉過正的話,我提到的那個潛藏的人情原則就會跳出來對抗法律了,最簡單的表現就是,我不賣了,說到底,房地產還是一個賣方市場,畢竟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房子還是要買的,所以絕對的法律保護不能太超前於這個暗線。我的節目中也曾報道過不少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糾紛,誠然,很多時候是由於物業的服務不到位所致,對照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來看,確實顯示物業的問題很大,但是,我有一次也認真看了一下這些合同條款,感覺其中有一些執行起來也實在是有困難,這倒不是替物業說話,因為我認為在中國現階段,還不能脫離生活的實際,保安也好,保潔和維修人員也罷,都是一樣的人,太超出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最後的結果只好是兩敗俱傷,所以在有些案例中,就常看到物業乾脆不幹了,垃圾堆成了山,車輛安全沒人負責,電梯不動,跳閘沒人修,那最後受損失的還是居住在此的業主,因為他跑得了和尚,可你跑不了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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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欺人(2)
我有一位朋友,目前在中國的營銷策劃界已經很有影響,出了專著,還做出了幾個在業界叫得響的個案創意。但是前一段時間找到我,說遇到了一點麻煩,原來他們接手了一家潔具生產企業的銷售策劃,合同約定對方出120萬委託他們做營銷創意,但合同剛履行不久對方突然反悔,不但不支付應該支付的錢款,還以欺詐為由將他們告到了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法院迅速查封了他們帳面上50萬資金的帳戶,公司的業務陷於停頓,並且對方還準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