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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佃作者十九。”但是,在明末的農民起義中,江南和四川仍然是屬於非常穩定的地區。看看《明史》、《明季北略》等書描述的農民起義原因,就不難看出,這次巨大的社會動盪的主要起因是天災導致的糧食歉收。如《明史》的記載為:“崇禎元年,陝西大飢,延綏缺餉,固原兵劫州庫。白水賊王二,府谷賊王嘉胤,宜川賊王左掛、飛山虎、大紅狼等,一時並起。有安塞馬賊高迎祥者,自成舅也,與饑民王大梁聚眾應之。迎祥自稱闖王,大梁自稱大梁王。”

土地兼併的歷史功用

土地兼併現象確實存在,因為土地可以買賣。但是,它沒有一些文人或學者所誇張的那樣嚴重。前文的考證證明了這一點。

不可否認,有一些豪強掠奪農民土地的案例,但這是相對比較少的;大部分是自由買賣的結果。譬如,康熙帝在四十三年(1704年)因蠲免錢糧發出上諭:“蠲免錢糧,原為加恩小民,然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幾何?從前屢頒蠲詔,無田窮民未必均沾惠澤,約計小民有恆業者,十之三四耳,餘皆賃地出租。”他是說在農業生產勞動者中,30%~40%的人是自有耕地的,其餘的人才是佃地的農民。這就是說,在18世紀初葉,自田自種的自耕農佔到農民總數的百分之三四十,這個比例不小了,而絕對人口量就更大了。自耕農的土地,要麼是繼承的,要麼是自己購買來的,不是掠奪而來的。實際上,從戰國到明初,自耕農的人數多於佃農,它的土地多於或不少於地主。明中葉以後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達到佔據半數以上耕地的情況(參見《鄭天挺紀念論文集》)。

從一個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兼併在總體上是有利於農業發展的。漢武帝時,董仲舒說出現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可怕局面,但它並未導致朝代衰亡和經濟衰退,相反,卻達到了漢興以來的強盛。董仲舒所說,必定誇張。當然,當時的土地兼併必然存在。不過,當時土地兼的主流是好的:第一,土地集中,直接促使了當時最為先進的農具“大犁”的推廣,因為大犁需二牛三人,犁頭笨重、價格昂貴,一般五口之編戶的小農,無力承擔,即使買得起,也無法使用。只有在地主莊園上,徒附們集體耕作,大犁才有了用武之地。第二,土地集中為“代田法”和“區種法”的推廣提供了條件。武帝時,趙過發明“代田法”,使用大犁,可耕種5頃田地,可使每畝糧食產量超過普通農田一斛至二斛,其耕作方法和推廣作用在《漢書·食貨志》裡都有詳細地記載。稍後,農學家氾勝之在關中推廣“區種法”,即把土地劃分成許多小區,挖成溝坎,實行精耕細作。代田法和區種法,一家一戶的小自耕農難以推行。可見,土地集中對農業技術的推廣和農業生產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成為武帝時期農業繁榮的重要因素。

然而,土地兼併一直受到限制,各個朝代的皇帝,都實施嚴厲的抑制土地兼併的措施,譬如,明初朱元璋頒佈過一系列反兼併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詔令曰:“耕者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者有所資,富者不得兼併。若兼併之徒多佔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鐵榜九條申誡公侯,嚴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勢強佔官民田產。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規定,公侯大官“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例為主,不許過分佔為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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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併的歷史檢視(4)

儘管說,在大部分時間裡,政府都不曾認真實行平均地權的辦法,一切聽其自然,在農村中,有較高的生產力或善於經營的人都有機會出人頭地,變成當地的富農和地主。然而,朝代的頻繁更迭,無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積集中。葛劍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歷史上中國最大的疆域為範圍,統一的時間是81年。如果把基本上恢復前代的疆域、維持中原地區的和平安定作為標準,統一的時間是950年。這950年中有若干年,嚴格說是不能算統一的,如東漢的中期、明崇禎後期等。”(《統一與分裂》第二章)在每個朝代初期,土地往往重新分配,譬如前文表1,透過計算我發現,順治八年(1651年)的基尼係數為,土地分配近乎絕對平均。這樣的週而復始,土地從平均分配到集中,再回復到平均分配的狀態,如此迴圈,至今尚未打破。

更可怕的是,為了維持官僚機構的運轉,政府壟斷食鹽等高利潤的行業,而打擊民間商人,於是每個朝代都“重農抑商”。當然,所謂的“重農”,無非是讓百姓附著在農地上,不去從事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