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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傷害一個個體生命,哪怕他(她)再微不足道,也會被視為一種犯罪;如果一個美人被毀了容,我們不僅會在法律的意義上認定那是犯罪,還會感受到某種在美學上也遭受重創的至深痛楚和巨大遺憾。這種對生命和美的本能反應甚至會延伸到動物,尤其是寵物的身上。那麼,對經典被肆無忌憚地侵害、扭曲、毀容,我們反倒可以無動於衷嗎?
事實上,我也確曾對自己說過:假如你受不了某種誘惑,假如你也那麼幹,那你就是歷史的罪人,美的罪人!
是不是罪人可以討論,無論如何,人還是有所禁忌為好。我們從小受的教育是:徹底的唯物主義者是無所畏懼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濫用唯物主義。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像物一樣隨意擺佈。譬如國歌,你就不能隨便改編。從技術上說這很容易,你可以在二十分鐘內讓它變成一首圓舞曲;但假如你真這樣做了,很可能會立刻受到法律的追究。
對經典的改編不能生硬地套用法律觀念,事實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提供這方面的保護,至少現在還沒有,但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只不過這裡的約束力量應來自我們的內心,來自我們對生命和美的尊崇。也許類似的問題將來可以有一部公共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來予以考慮,但我們的認識完全可以走在前面。我在這方面給自己定的原則是:旋律和歌詞都不動,因為我沒有權利動;我只在編曲和演唱上致力於創新。
不必說經典作品,任何作品,其內涵和形式之間的關係都是血肉交融的。形式(包括表演形式)的改變必然內涵的改變,形式上的傷筋動骨必然導致內涵的大受損傷。
我很喜歡一首題為《回答》的詩,是一位當代詩人寫的,風格沉痛決絕,既簡潔又深刻;可一次吃飯時聽到有人用山東快書的節奏朗誦這首詩,說是什麼“解構”,那味道就完全變了,變得油腔滑舌。當然這只是某種私下場合的小玩樂,沒有人會認真對待,但已足以讓我感到不舒服。
在處理自己的作品時也深切地體會到這種關係。我的歌,歌詞有的是用蒙語寫的,有的是用漢語寫的,用於不同的場合,就有一個如何翻譯的問題。
比如《蒙古人》,最初是用蒙語寫的,有好幾個漢譯版本,我有一個,德德瑪有一個,內蒙還另有一個;譯得不太一樣,但都感覺很難。第一句“潔白的氈房炊煙升起”就難。其中的“煙”,在蒙語原文中是指用牛糞燒出來的煙,在草原上,特別是在蒙古包裡,人們用燒牛糞來取暖,所以蒙古人用蒙語唱或聽這句歌詞的時候,會有一種特溫暖的感覺,卻不能直譯為漢語。因為一則在漢語中“牛糞”有點不雅,二則也沒有那種溫暖的感覺,只好迴避,譯為“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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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都不是的“新民歌”、“新民樂”(2)
拍《黑駿馬》時,原版用的是同期聲,我說蒙語,內地發行時才譯成了漢語。我的聲音比較沉,還略顯沙啞,而我的配音卻宏亮無比,二者相差十萬八千里。由此我給自己定下一條:看翻譯片一定看原版配字幕的那種,決不看配過音的那種,否則聲音、聲調裡所包含的意味,漏掉的就太多了。
現在我唱《蒙古人》,第一遍肯定是用蒙語。我不擔心觀眾聽不懂,其實也完全不用擔心,他們照樣喜歡,甚至覺得更好聽。
可是,唉,該怎麼給那幫瞎折騰的後生們講這些藝術之所以是藝術、音樂之所以是音樂的道理呢?也許還是應該像我在前面說的,先讓他們到一個比較正規的地方接受基本訓練吧?在音樂學院裡,民間音樂可是作為一門專業課教授的,而據我所知,這些後生們百分之九十沒有受過類似的訓練,文化素質和音樂修養都很差。兩天才能學會一首歌,得一小節一節、一個音一個音地幫他扣;卻又急於成名,什麼東西到了手裡,都給你“咚咚咚咚”,渾不吝地平面化成一個模樣……你怎麼能指望這樣的人能懂得經典民歌的或蒼鬱悲涼,或清麗瀏亮,或質樸沉實,或輕盈跳脫呢?也只好“咚咚咚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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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這一批還是最棒的
說到歌手的實力,我覺得八十年代後期出來的那一批,雖說都唱了十多年了,至今還是最棒的,是當前流行歌壇的頂樑柱。
劉歡我特別羨慕,他說英語就像我說漢語那麼流利。除了英語,他還會法語。這就不得了。因為語言不只是語言,還是文化。毛阿敏往臺上這麼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