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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近日西寧禮讓建築公司狀告《青海法制報》的一篇報道失實。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在上訴狀中稱,“青海法制報第700期刊登的《古稀老人該去何方》,嚴重違揹我國《新聞法》中有關新聞報道真實性”被告的名稱都寫錯了。

受理此案的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判決中,不但沿用被告是“青海法制日報”的說法,而且在判決書中寫到:“本院認為,被告青海法制日報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盲目發表此報道,違背了我國‘新聞法’中真實性的原則”云云。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判青海法制報社敗訴,報社不服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社又向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院撤銷了區、市法院的判決。有關人士指出,案子雖然結束了,但此案所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齊魯晚報》載文,河北容城縣法院經濟二庭庭長陰賀新為完成“創收”指標,將不屬本院管轄的案子“變通”立案,帶人跨省抓人質,致使人質途中死亡,日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瞭解,容城縣法院從1997年開始採用下達經濟指標的辦法推動全院工作,即年初給每個審判法庭及辦公室、研究室等單位下達不同數量的經濟指標,並規定了嚴格的評比檢查辦法和獎懲措施。“創收”收入則按一定比例返還各庭、室,用於修車、加油及招待費用,其中一部分作為獎金分發給辦案人員。一時間,容城法院出現了上下圍著“指標”轉、人人想法多“創收”的局面。

今年2月18日,經濟二庭庭長陰賀新為多完成“創收”指標,透過熟人介紹,將本不屬容城法院管轄,天津市張某、楊某與湖南謝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案“變通”後受理下來,收取了案件受理費1萬元。2月20日晚,應兩位當事人要求,陰賀新帶領助理審判員黃順田與張某、楊某僱兩輛計程車趕赴湖南省邵東縣,向謝某討債,並商定如對方不還錢,就將其抓回做“人質”。到邵東縣後,張某見要錢無望,便按計劃將謝某騙上車,強行帶走。途中,陰賀新授意給謝某戴上了背銬,塞在車的前、後座之間。張某和楊某還脫下外套、毛衣捂蓋在掙扎、呼叫的謝某頭上。車行至武漢附近,謝某窒息死亡。2月23日凌晨,陰賀新等人拉著謝某的屍體到容城縣公安局自首。

這起惡性事件在河北省領導的重視下得到了嚴肅處理。容城縣法院下達“創收”指標的做法被制止;近日陰賀新作為主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黃順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1998年7月15日《法制日報》文,7月14日,遼寧省遼陽市人大辦公室主任陳明珠告訴記者,一起由吉林省四平市檢察院個別人員製造的,使遼陽市佟二堡三戶業主蒙冤的案件拖延兩年之後,在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干預下,經遼陽市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解決。近日,四平市檢察院退回對三戶業主的60萬元罰款,還給7名受害人76萬元的經濟賠償。違法辦案的四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雄安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反貪局三處處長楊玉峰被撤職。

據瞭解,1995年12月1日,有一男一女來到遼陽市佟二堡皮裝大廳三樓屈明才的精品間訂購某名牌皮裝。12月3日,這二人給屈明才扔下8000元定金,訂購100件皮裝,同時,強調要他們指定的商標。12月9日,一個名叫卜麗傑的女人來到閩振剛父子開辦的服裝廠,訂購某名牌皮夾克100件,交定金2萬元。這兩次訂貨的取貨日期均是12月16日。12月16日,四平市檢察院一些檢察官偽裝成提貨人前來這兩處提貨。當貨物裝上車後,提貨人掐斷電話線,拿出手銬,以打假為名將屈明才及其兒子屈連濤和閔振剛及其兒子閔家玉、閔家成戴上手銬,拉到四平市關押。1996年1月29日,在四平市廣興茂商廈租櫃檯經營的遼陽籍皮裝業戶洪旭、閻曉豔夫婦也被楊玉峰以打擊假冒產品為名抓走。此前,楊玉峰化名某廠廠長李偉向洪、閻夫婦訂做了80件某名牌皮衣。這7名受害人先後由家屬和親友籌集交納60萬元贖金後,才被陸續放回,最長的被關押45天。

此案發生後,屈明才、閔振剛等7名受害人走上了申訴之路。1997年3月,在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李靖等四位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解決吉林省四平市檢察院為籌集資金建辦公樓,誘導他人制造假貨,然後逮捕,令家屬用錢贖人的違法行為的建議”。今年3月,遼陽市市長龔尚武等四位人大代表在九屆全國人大會議上再次提出解決此案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