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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部分

至於如何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秦東經過幾番思量決定採用明朝萬曆朝的張居正改革的《考成法》,這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改革,而且它的作用即使在後世二十一世紀也深深影響了世人。

張居正的《考成法》的主要內容有兩條:“第一,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後一本呈內閣。第二, 六部和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亦可根據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行情況。違者限事例進行議處;最後內閣同樣亦依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

說起來很簡單,比如一個知縣。每年開初就把要完成的工作一一列明,抄錄成冊,自己留一份,內閣那裡留一份。到了年底一對。如果發現哪件事情你沒做,那就恭喜你了,收拾東西準備去守城門吧。如果你到了城門口依然如此,對你的處分也依然如此,直到捲鋪蓋滾蛋為止。

考成法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年底考核制度和效績考核制度,年初的時候制定當年的績效目標,年終的時候對年度績效目標進行總結,凡是未完成績效目標的——即績效評估不合格的。一律降職處理,這完全符合我們現在的績效管理理論啊!

張居正之所以選擇考成法作為他一系列改革的突破口。是基於這樣一種現實:“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 若詢事而不考其終,興事而不加屢省,上無綜核之明,人懷苟且之念,雖使堯舜為君,禹皋為佐,亦恐難以底績而在成也。”“顧上之督之者雖諄諄,而下之聽之者恆藐藐。”“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議人而議法何益?”

張居正認為朝廷頒發的法令、章程,案牘勞神,不可謂不多;“置郵而傳之四方”,不可謂不及時,但效果如何?大小官員成日辦公,其實只是辦紙!紙從北京南紙店裡出來,送進衙門,看過之後,再出衙門,經過長短不等的公文旅行後,便進入另一衙門歸檔。在這種情況下,你提出再好的改革方案,又有何用?所以張居正推出了考成法對大明王朝的政治體制進行了改革。

考成法明確規定: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凡內外各官丁憂、起復、給由、升轉、改調、到任等項,俱不給勘合,不許馳驛。其實嘉靖、隆慶年間,也都做出過一些限制,但最後都變成廢紙一張。為什麼呢?沒抓落實。張居正首先從自己做起。他的兒子回江陵應試,自己僱車,他的父親過生日,他吩咐僕人揹著壽禮,騎驢回去祝壽;萬曆八年,他的次弟張居謙病重,回家鄉調理,保定巡撫張滷發出勘合,居正給退了回去。甘肅巡撫侯東萊的兒子擅行馳驛,被言官彈劾,其子的官蔭被革去。考成法的威力,於此可見一斑。

在財政方面,考成法的成績最為顯著。考成法實行以後,規定徵賦不足額的,巡撫和巡按御史聽糾,府、州、縣官聽調。所以它像一根鞭子,督促各級官員不得不為開源節流方面狠下工夫。根據隆慶二三年間的預算,每年國家收一百五十萬兩,支出四百多萬兩,財政赤字一百五十萬兩;在考成法實施三年之後,庫存銀達七百零三萬兩,每年正常開支三百九十餘萬兩,尚有盈餘三百萬兩,京師地區的存糧可支七八年,這是怎樣輝煌的成就!今天,我們回過頭來看張居正的考成法,可以看到它的一些漏洞,比如,內閣控制六科,六科控制六部,那麼誰控制六閣?大約應該是皇帝。誰控制皇帝呢?沒人控制皇帝。這是人治不可避免的漏洞。今天我們提出依法治國,這是一個歷史性進步,但我們也看到,雖然法令、法規制定了不少,但在很多情況下,是有法不依,是權大於法;雖然制定了不少決策、決議,但往往只落實在會議室裡,落實到了紙上,而沒有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結果上。制定和完善法律、加強決策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實,抓執法。

在張居正推出考成法之後,成績斐然,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 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徵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山東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員,因地方官徵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

在張居正整個當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