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以上沒有哪條能讓美國滿意,於是它和中國、伊拉克、利比亞、葉門、卡達及以色列一道,投票反對成立國際刑事法庭。最終投票結果為120票贊成,7票反對和21票棄權。這項條約只要有六十個國家簽署,國際刑事法庭即可開始運轉。
國際社會對美國意願的挑戰,使美國對這個法庭的成立展開了一場名副其實的討伐戰。克林頓總統在他任期的最後一天簽署了這項條約,但只是為了讓即將上臺的布什政府能有機會和聯合國一道來完善這個法庭。然而,布什政府卻早早就暗示它可能會走到撤籤的那一步。2001年秋,參議院透過了由參議員赫爾姆斯提交的保護美國軍人法案,這項法案將禁止美國以任何形式與國際刑事法庭合作,並禁止美國向任何支援該法庭的國家提供軍事援助。這項法案還提出,美國可使用任何方式,包括武力,解救這個法庭關押的任何一名美國公民。正是這句話使這項法案得到了一個綽號,“入侵海牙法案”。這個法案沒有成為法律,但卻成了限制美國和國際刑事法庭合作的措施。
當年冬天到2002年春天,法庭成立所必需的六十個簽約國顯然很快就要湊夠了,這時,美國政府開始向各國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阻攔它們在條約上簽字,結果勞而無功。4月11日,第六十個國家簽署了條約,法庭開始運轉。此時美國採取了極端行動。副國務卿博爾頓前所未聞地致信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通知他美國實際上正準備將其簽名從條約上抹去。他解釋說,美國“在世界上承擔著獨特的責任,要幫助人們保衛自由並推動人道主義事業的發展”,因而美國人可能會成為出於政治目的而進行訴訟的目標。所以,美國拒絕成為這項條約的締約方。
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儘管該法庭在美國沒有審判權,但美國公民卻有可能在國際刑事法庭締約國境內活動,法庭最後還是可能會不經美國政府同意就對美國公民行使審判權。美國官員認為,在美國政府不是締約方的情況下,讓美國公民在任何地方受這項條約的約束都是不公平的。反對者則指出,如果美國人在國外犯下一般罪行,外國政府有權不經美國政府批准而提起訴訟。如果犯下暴行,那該國政府完全有權力委託國際刑事法庭進行訴訟。此外,美國只要簽了這項條約,就可以對任何此類訴訟的程序施加極大的影響。他們還強調指出,儘管美國確實在全球熱點地區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但並不是只有美國如此,法國、英國及其它國家在各個衝突地區均駐有部隊或人員,他們似乎與法庭並無摩擦。最後一點,即便美國人在別國被起訴,根據該法庭的規定,美國也有權先行起訴。只有在美國拒絕調查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庭才有資格介入。反對此論點者則認為,如果美國認為指控毫無道理,可能會有充分的理由不去調查。
但這次爭論的不是非實質性論點,而是權力問題。美國官員展開了施壓活動,想迫使簽署了該條約的國家專門與美國簽署雙邊協議,允許美國公民在該國的領土上免受國際刑事法庭的審判。在歐洲,這種做法使得美國政府和歐盟發生了衝突,後者警告羅馬尼亞和波蘭等國家,屈服於美國的壓力可能會影響它們歐盟成員國的候補資格。
美國威脅說,如果安理會不批准美國所有維和人員永久免受該法庭的審判,它將從波斯尼亞開始,否決所有聯合國現有維和任務的例行延期。安理會最後勉強給了美國人一年的豁免權。這不過是一種挽回面子的半拉子解決辦法,但安理會表示會每年都延長這一豁免權。看上去美國似乎取得了勝利,但墨西哥大使阿道弗·阿吉拉爾·辛塞爾的發言道出了很多人的心裡話,他說:“國際社會普遍認為這是不對的。”另外一位來自美國最早、最親密的盟國的大使私下對我說了本章引語中那句話:“美國總是宣揚法制,到頭來卻總是將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
約翰·博爾頓和傑西·赫爾姆斯在本文中已多次出現,他們集中地體現著一種體制上的關鍵性特徵。眾所周知,他們兩位都是“保守的共和黨人”,這一般意味著他們致力於“自由”事業,並且不信任政府。他們將美國看作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政府形式,堅定地倡導美國的信條,並把美國的力量和生活方式看作最終的模式,隨著時間的推移,整個世界都會向它靠攏。儘管赫爾姆斯在2002年退休前多年在對外關係委員會工作,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博爾頓也曾在國務院身居高位,但他們堅持對別國政府持懷疑態度,認為它們不如美國政府民主,而且更貪圖安逸,他們還認為其它國家都羨慕美國的自由。他們不喜歡聯合國或其它國際機構,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