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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常青憑著精通經濟法,當過檢察官練就的三寸不爛之舌,與鄭彬合作,成功地介紹了兩筆以存定貸的款子。貸款總額分別是人民幣1000萬元與3000萬元,要款方向中介方總共支付了1個點的中介費,即一共40萬,他們中間共有4箇中介人,一人分得10萬元。如此快地就見了成效,貸款的運作總共花了一個月時間。短短一個月就賺10萬,且不需自己花錢投資,他的興趣與幹勁一下就來了。立刻,他以減少風險、保證利潤為由,將大都酒家租給了一位香港商人,自己就徹底不管了,每天都在外面鑽營。但是好景不長,很快就到了年底,各銀行全要開始往回收貸款,於是問題接二連三地出現了。以存定貸這種貸款形式以前是沒有的。現在因為有許多貸款一直收不回來,放款方不想冒收不回款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貸款方法。在津海有許多家內地銀行開設的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專門由內地拆借了鉅額款項來貸出去,利息為銀行正常貸款利息的兩到三倍。在放款的過程中,經辦人得了許多好處,因此到期後借款方不還,他們也不敢太催促。如此,爛掉的帳越來越多,使內地有多餘的資金想放高利貸謀利的公司不敢再造次,於是出現了以存定貸的方式。要辦成一筆以存定貸的業務是很難的。首先,要有放款方,必須確定它確實有錢要放出來,然後確定這方的要求,如貸款總額、要求年利率、放款期限、要求存入的銀行,以及其他附加的條件等等。接著比照這種條件去找要款方。一般來說,在現在這種對房地產貸款額為零的情況下,有款方就是大爺,條件往往很苛刻。貸款年息一度高漲到36,而且要求只放在五大專業銀行,不要說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了,連商業銀行都不肯放,有些更要求必須放在支行以上的銀行。而要款方首先要有相熟的銀行,銀行的負責人相信這家公司,願意將款放給它,而且還要銀行有相應的額度。然後借款方必須提供相應的抵押物。現在銀行只接受已辦產權證書的現房做抵押物,其他一概不要。銀行還要稽核它的用款計劃,如果是用來裝修或封頂是可以的,因為這樣房子就可以賣出,即意味著借款方有償還能力,如果是用來打地基,那是無論如何也不貸的。因為這種貸款的綜合利率高得太離譜了。貸款方將錢存入銀行後,借款方只能貸到總額的65,如果跟銀行關係特別鐵,可以擴大到70。然而借款方必須付貸款方這筆款項全額利息,而且一拿到錢就必須先付高於銀行存款利息部分的息。 例如,貸款方將1000萬人民幣放出來,期限一年,年息30。cao作程式就是這樣的,先由貸款方與銀行簽訂存款協議,言明這筆款存一年定期,未到期絕不取出。然後由借貸雙方簽訂一個用詞非常婉轉法律上沒有一點可以追究也沒有一點漏洞的協議,雙方再一起到接受銀行去。借款方先給貸款方打訂金5萬元,然後貸款方將1000萬存入銀行。通常貸款方規定借款方必須在錢存入銀行開始5個工作日內貸出,隨即馬上將1000萬元的19。02的款付給貸款方。如果在5個工作日內借款方沒有貸出款,貸款方將立刻將款轉走,並沒收借款方的訂金以做轉款期間耽誤的利息的賠償。如果貸款方貸出來,並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款付給貸款方以後,貸款方便帶上銀行大額存單走掉,一直到一年期滿,再到銀行憑存單取款,再由銀行支付給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98。如此一來,它便沒有了一點風險,風險全部轉嫁給了銀行。從借款方來說,它只能貸出650萬或700萬,然後立刻要付1000萬的利息款。再加上銀行放款給它還要加2到3的利息,如果甩不掉中介人,那麼還要加上付給中介人的費用。七七八八的算下來,綜合利率會達到接近50。銀行風險也非常大,如果到期借款方還不了錢,它也仍然必須立刻將錢還給貸款方。因為貸款方只是在這家銀行存錢,到期後憑大額存單取錢,它沒有任何理由不給。所以可以看出,這種業務很難做成。大半年來,申常青和鄭彬,還有其他無數中介人,起碼瞎跑了上百個所謂的貸款業務,結果只有10樁是貸款方確實有錢,而做成功的就只有2件。其他的不是貸款方要求太苛刻,沒人敢接,就是借款抵押物不確實,銀行不肯做。常常彷彿要做成了卻功虧一簣。到了年底,卻出現了幾件存款到期了卻取不出來的惡性事件。有幾筆款,大概是銀行經辦人搞鬼,電腦里居然沒有記錄,存單拿出來仔細一看也不是真正銀行出具的,少了一、兩個章,銀行便不承認。貸款方聘了幾個大律師告銀行,卻都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如此一來,有款方全都杯弓蛇影,提出的條件更加苛刻,諸如只存中行,或者只存五大銀行省市一級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