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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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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蘭克很清楚,任何一個出色的檢察官都會依據這些事實將此案立為搶劫殺人案的。罪犯當時就在那兒等著,一切都是頂謀好了的。弗吉尼亞州那些善良的人們為什麼要每年花成千上萬的美元去供一個冷血殺手吃、穿、住呢?盜竊?搶劫?誰他媽的真在乎?那女人已經死了,被某個病態的瘋子打死了。對那些法律名詞上的區別,弗蘭克並不感興趣。像很多執法人員一樣,他也覺得犯罪審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大偏向被告一方了。他常常覺得在整個錯綜複雜的審理過程中,由於那些難纏的瑣事、技術方面的難題以及辯護律師的巧舌如簧,人們往往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有人確確實實觸犯了法律;有人受到了傷害、遭到了強姦或者是被謀殺了。這是個不折不扣的錯誤。弗蘭克無法改變這種制度本身,但他可以不斷地觸及其邊緣。

他把那份報告拿近一些,然後用手摸索著去拿閱讀用的放大鏡。他又喝了一小口很濃的苦咖啡。致死的原因:顱骨區的幾處側面槍傷,是快速、大口徑火器發射出的一顆柔頭裂開彈所造成的穿孔性傷口;另一處是第二顆構成不明的子彈由一種尚未確認的武器所射而致的貫通傷口。這用普通語言來說就是她的頭部被某種重型武器開啟了花,這份報告還說明,從死亡的方式來看屬他殺,這是弗蘭克在整個這樁案子中所能看出的唯一清楚的結論,他注意到自己關於那些子彈射出的地方距死者之間的距離的判斷是正確的。槍擊的傷口周圍沒有任何的火藥痕跡,於彈是從兩英尺外射來的。弗蘭克猜測射殺距離很可能接近六英尺,但那隻不過是他自己心裡說說而已,自殺的可能性已被完全排除了。但是僱個殺手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也往往是一種用槍來消滅肉體的方式,那種特別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誤差的幅度。

弗蘭克把身子又往桌前靠近了一些。為什麼不止一處槍傷呢?那個女人極有可能中第一槍時就喪命了。難道襲擊者是個施虐狂,對著一具死屍乒乒乓乓打上一槍又一槍嗎?但他們卻說屍體上只有兩顆子彈,幾乎沒有某個瘋子連續射擊的任何線索。再者,就是兩顆子彈的問題了。一顆是達姆彈,另一顆很神秘。

他拿起了一隻上面有他簽名的袋子,到目前為止,從屍體上才找出一顆子彈。這顆子彈已經深入到了她的右太陽穴下面,彈頭命中時變平而且裂開了,刺入了顱骨和大腦。它所造成的衝擊波震盪著大腦的軟組織,彷彿向上捲起一塊地毯一般。

他小心翼翼地碰了碰袋中的子彈,或者說是它的遺體。他們設計了一種很可怕的射彈,它能在命中時變平然後向前深入並能撕開途中遇到的任何東西,這種子彈已按克里斯婷·沙利文中槍的情形進行了試驗。問題是現在達姆彈到處都有,而且這種射彈的缺陷太大,彈道試驗分析幾乎沒有什麼用。

第二顆子彈是在另一顆子彈上方半英寸的地方射進的。子彈穿過整個大腦,從另一端飛了出去,留下了一個比入口處傷口大得多的大窟窿,極大地損傷了顱骨和軟組織。

這顆子彈的落腳處使他們全都很吃驚。那是靠床的牆上一個半英寸的彈孔。通常,實驗室的人員會將那塊牆灰泥挖出來,然後用一些特製的工具取出於彈,小心謹慎地儲存好那顆子彈的彈痕。這些東西能幫助他們縮小那種槍支型別的分析範圍,從而可望最終使那顆子彈與某件軍用器械聯絡起來。幹這行,你掌握的證據越多,指紋和彈道學方面的鑑定結果就越接近事實。

然而此案卻是例外。那個彈孔還在那裡,但裡面沒有子彈,屋裡也沒有其他子彈。當實驗室的人向他彙報這一發現時,塞思·弗蘭克親自去看了一下,結果令他非常惱火。

還有顆子彈在屍體上,那幹嘛要費事去挖出另一顆呢?第二顆子彈能說明哪些第一顆子彈所不能說明的東西呢?倒是有些可能。

弗蘭克做了些記錄。那顆失蹤的子彈可能是另一種口徑或型號,這或許可以說明至少有兩名襲擊者。弗蘭克的想象力再強,他也無法真的想象出某個人兩手各持一把槍打死那個女人的情形。因此,現在他可能有兩個嫌疑犯。這個結論也就解釋了為什麼有不同的槍傷人口和出口以及腦內傷的不同型別。那個斜的達姆彈的入口要比另一顆子彈的大些,所以第二顆子彈不可能是顆空心彈或柔頭彈。這顆子彈正好擊穿了她的頭顱,子彈飛出後留下了半個小手指寬的彈道痕跡。那顆模擬射彈的缺陷雖然可能是最小的,但他沒找到那顆該死的子彈還是毫無意義。

他看了一遍自己的原始現場記錄。他正處於收集資料的階段,但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