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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在他所有的這些宣傳工作中,威特宣稱沒有任何特殊利益,只是為了推廣“最好的模式”。他也一再堅持伊拉克專案的輔助資金對清算賬目是沒有限制的。儘管那些發起人明白這還得取決於伊拉克專案,那裡對ITIC來說沒有法律上的要求去那麼做。這一點對威特來說很重要,因為ITIC要是表面上看起來像個公司,它的免稅地位將會被取消。

然而,威特在伊拉克的所作所為不像為任何一家公司工作,很明顯他使所有的西方石油公司都獲益。6家在工作中的公司看起來已經要獲得收益了。在2005年夏天,伊拉克石油部宣佈他們已經和其中的4家公司就將來的合作展開初步的談判。這4家公司是BP、雪佛龍、埃尼化工和道達爾。

丹·威特對至今他取得的成就感到滿意:“我敢說這些報道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為 PSA條款在伊拉克的存在,會使得人們對石油的熱情持續下去。”

他想要影響的那些決策不久後就出臺了,這也同樣是那些石油公司盼望已久的決策。沒有一家公司會在伊拉克建立起完備的法律框架前注入資金,因為它們都害怕在國際法庭那兒蒙受損失。首先,伊拉克需要制定一部憲法。儘管已經在2005年10月的全民投票中透過,但還需在2006年至2007年試施行半年。一旦憲法定案,那麼伊拉克政府就能制定一部石油法,這樣就可以展示石油工業未來發展的框架,任何外國投資可能發生的行為也可以被寫進法律。只有當這麼一部法律出臺,長期合作協議才會簽署。

2005年11月,伊拉克政府同IMF簽訂了一份備用協議。IMF給予伊拉克一定的財政便利,並同意減少外國負債。作為交換條件,IMF規定了對伊拉克經濟環境的要求。這份協議存在的最大爭議之處在於IMF要求伊拉克政府大量削減對於燃料方面的補貼。包括做飯用的天然氣、煤油、柴油機和對保持發動機運轉至關重要的汽油。自從每天限制用電4個小時以來,電價立刻漲了3倍。由於沒有相關的對策出臺,這導致了伊拉克人民舉行遊行進行抗議,石油部長烏盧姆也因此遞交了辭職信。協議上有一處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的地方,那就是在2006年底之前伊拉克必須出臺一部石油法,而IMF必須參與這部法律的起草。

威特計劃在這個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希望能為促成投資者和伊拉克政府之間的談判做出貢獻,這樣它們就能被最好的國際模式所引導,同時也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加速這個過程。”但是他現在談成功好像早了一點。透過研究全球石油工業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在石油生產國家和西方石油公司之間存在著一個能量的轉移。一個國家總是會被其他國家發生的事所影響。一旦伊拉克石油的未來被決定,那麼這種趨勢也可能向西方的石油公司蔓延。委內瑞拉,世界第六大石油儲備國,兩次要求和外國石油公司重新談判來獲得更公平的合同,否則就讓它們離開這個國家;玻利維亞也複製了這一辦法,而且聲勢更為浩大,2006年5月,他們直接把軍隊開進了油田;俄羅斯是世界第七大石油儲備國,在20世紀90年代,它開始顛覆發展迅速的自由主義化和私有化,而政府的壓力主要來自於那些透過竊取國家的公司致富的人;在科威特,政府想要引進外國公司,而國會則堅決反對。很明顯,西方利益集團希望,如果伊拉克允許跨國公司控制他們的石油工業,那麼就會給伊朗、科威特和那些石油生產者們帶來壓力。相反的,其他國家發生的事也會使伊拉克改變主意。

威特在伊拉克工作的更加起勁,他想得到英國政府的進一步支援。這樣他就可以進入伊拉克新政府的最高決策層。但是令他沒有想到的是普通伊拉克人對此的反應。許多人都堅決反對把石油的控制權交給那些過去對他們進行盤剝的外國公司。

威特的野心最大的障礙就是這些石油工人們。當丹·威特在豪華酒店對政府官員和政治家們大獻殷勤時,哈桑在鑽探現場、在泵站對聯盟23000名成員分析他們所面臨的挑戰,透過這種持續不斷的教育工作,他贏得了大家的信任。如果聯盟組織一次罷工,整個伊拉克石油的出口將被迫停止,而且還會使整個國際油價產生震盪。聯盟正在努力地和世界上所有的外貿工會和反戰組織構建穩固的關係,這些機構將在聯盟需要幫助時站出來援助它們。

▲虹▲橋▲書▲吧▲。

第46節:第7章 搶劫伊拉克的石油:經濟殺手在行動(13)

很明顯,這個聯盟會不惜一切代價地來阻止外國石油公司把伊拉克的資源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