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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部分

草案及所附條文,認識已趨一致,建議於1943年1月1日在華盛頓正式簽署條約和換文,中國表示贊同。中英兩國的談判較為艱難。英方竟拒絕討論歸還九龍租借地等問題,中國方面要求先行收回九龍,以為將來解決香港問題之基礎,但英國不允交還九龍,且於10月14日發表外交部宣告,廢除英國在華特權並不包括將香港交還中國。

中方經一再交涉仍無結果,為不致影響美英兩方在1943年元旦前簽訂新約,不得不作出讓步,同時提出對英國拒絕討論歸還九龍表示不滿,並保留將來再提出這一問題的權利。由於英國的繼續拖延,1943年1月9日,日本搶先同汪政權簽訂了所謂《關於交還租界及撤廢治外法權等之協定》,繼後義大利也宣佈廢除治外法權,交還租界。受此促動,中美中英新約終於在1月11日分別在華盛頓和重慶簽字。

5月20日,中美新約在華盛頓,中英在重慶換文批准,條約生效。此後,其他一些享有在華特權的國家。也相繼與中國簽訂了平等新約。

不平等條約廢除問題得到一定的解決,進一步提高了中國的國際地位,這是中國人民擺脫近代以來的外交屈辱而取得的初步勝利。要取得實際上的真正的平等地位,當然還要靠中國人民自己努力爭取。

第五編 渡過難關(1941。1~1943。6)

第二十六章 日本的南進北進戰略與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發展

第三節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侵華新政策

一、強化長期持久戰體制

(一)南進中的持久戰抉擇

日本陸軍部與參謀本部於1938年12月6日聯合制定《昭和13年秋季以後對華處理方案》,確認“漢口、廣州的攻略,使武力行使告一段落,爾後應自主地指導新中國之建設,切戒急躁”,日軍一反“速戰速決”的高調,轉而認為:“對華戰爭本質上屬於持久戰,對已被顛覆力一個地方政權的蔣政權,與其繼續堅持以武力深入急追,莫如保持必要的戰鬥力,向著建設新中國工作方向邁進。”'〔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大本營陸軍部》(1),朝雲新聞社,第622頁。'

自此,日軍被迫採取持久戰、總體戰體制,推行“昭和新軍制”以擴充軍事力量,總的來說是企圖“政略進攻、戰略持久”。

1939年底,中國在正面戰場發動“冬季攻勢”,使日軍受到打擊。日本認為這時期是“通觀中國事變以來全部時期,這是陸軍最為暗淡的時代”。'〔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大本營陸軍部》(1),朝雲新聞社,第573頁。'

1940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華北日佔區發動空前規模的“百團大戰”,再度給予了日軍巨大的打擊。日軍深感侵華戰爭一時難以取勝,不得不採取“大持久戰”,進一步強化“持久戰體制”。

1940年11月13日,日本御前會議決定《處理中國事變綱要》,規定其對華戰略方針是:

“一、除繼續行使武力外,須嚴加杜絕英美援蔣行為,並採取調整日蘇邦交等一切政戰兩略之手段,削弱重慶政權之抗戰意志,使之迅速屈服;

二、積極改善內外態勢,恢復與增強完成長期持久戰及建設大東亞新秩序所需之帝國國防力量的堅韌性”。'〔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大本營陸軍部》(2),朝雲新聞社,第130頁。'

據此方針,日本應保持的對華作戰及兵力部署基本態勢,即“長期武力戰態勢為:在一般形勢無大變化時應繼續確保蒙疆、華北之要域及由漢口附近至長江下游流域之要域,以及廣東之一角、華南沿海諸要衝,經常保持用兵之機動性,同時徹底整頓及維持佔領地區內之治安,並繼續進行封鎖及航空作戰。”要加強殖民政治體制,“對新中央政府,著重使之專心協助帝國加強綜合戰力所必要之各項措施,主要指導使之努力向我佔領地區進行政治滲透。最終雖將促使重慶方面與新中央政府合流,但使新中央政府不要採取急於求成之措施。”'〔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大本營陸軍部》(2),朝雲新聞社,第131頁。'

上述對華持久戰態勢的規定,是在對華作戰遭受挫折、陷入僵局形勢下的產物,它同日軍迫切要求的在中國戰場獲勝及迅速向南方擴張的願望是矛盾的,而歐戰的形勢發展,也不斷衝擊著日本的戰略決策。日本軍政當局需要制定能指導在整個亞洲、太平洋地區的長期戰爭計劃,要求進一步明確地將侵華作戰與歐戰形勢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