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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定債券發行的中介機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中介機構包括:主承銷商及其組建的承銷團、財務顧問、審計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
(3)政府有關部門下發通知並匯總報名企業的情況。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①發債申請書及《申請發債企業登記表》、董事會決議(上市公司應出具股東大會決議)。②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影印件)。③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④企業發債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⑤由統一擔保人或統一擔保人認可的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承諾書(其中須註明承諾擔保的發債額度以及企業提供的反擔保措施基本情況)。⑥工商、稅務及海關等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無違法及重大違規證明。⑦其他專利、資質等證明材料。
2。企業篩選
(1)財務顧問對政府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初步評估,篩選首批入選企業。
(2)財務顧問與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對入選企業展開前期盡職調查,企業提交有關調查資料。
(3)政府部門、財務顧問與主承銷商協調落實統一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統一擔保人為本期債券提供統一擔保,以提高集合債券的信用等級,促進集合債券的成功發行。為降低擔保風險,發行人需向統一擔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擔保,包括財產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或第三方提供反擔保等。
(4)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債券企業名單。
3。 組織申報
(1)發行人與各中介機構簽訂相關工作協議。中介機構將在牽頭人的統一組織和統一協調下組成專案工作組,各司其職,分別完成債券承銷、審計、評級、合法性稽核及資產評估等工作。
(2)中介機構對發行人進行深入盡職調查,進場開展工作。
(3)發行人、財務顧問與主承銷商共同討論發行方案,初步確定發行方案, 財務顧問及主承銷商協助發行人制定明確可行的償債計劃。
(4)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撰寫上報國家發改委檔案(發行人發債申請、主承銷商推薦意見、發行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等)。
(5)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撰寫上報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檔案(申請書、市場調查與可行性報告、主承銷商對承銷團成員的核心審查報告、風險處置預案、債券利率說明等)。。 最好的txt下載網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4)
(6)主承銷商對債券進行市場推介路演及詢價,組建承銷團,簽署《承銷團協議》。
(7)中介機構出具有關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對發行人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信用評級機構完成對債券的評級及對發行人的主體評級,並出具信用評級報告;律師事務所完成對發行人和擔保人的主體資格及本次債券發行合法性的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協助主承銷商匯總並製作全套申報材料,將債券發行申報檔案上報省發改委及國家發改委。
4。發行上市
(1)國家發改委對上報的債券發行申報檔案進行稽核,提出修改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完善材料。發行人、主承銷商及財務顧問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相關意見補充完善相關材料,並出具相應說明。
(2)國家發改委將債券申報檔案轉至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會籤。國家發改委核准本期債券發行,下達核准檔案至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轉發至發行人。
(3)主承銷商將國家發改委的核準檔案及其他相關檔案報送至中國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並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完成發行註冊,做好債券發行前準備工作。
(4)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擇日在國家發改委指定報刊上刊登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發行正式開始。
(5)在發行期內,承銷團完成對本期債券的分銷工作,主承銷商按規定將相關募集款項劃至發行人指定賬戶。
(6)債券發行結束後,主承銷商將發行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發改委,並辦理相關後繼託管事宜。
(7)主承銷商協助發行人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本期債券上市流通事宜。
六、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