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使用,出租企業一般收取較高的租金。②融資性租賃(也稱金融租賃),這種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日益廣泛,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型別的籌資方式。出租企業對承租企業以提供類似信貸資金的方式,按承租企業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效能等條件提供裝置,以改善承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租賃期不短於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低於租賃資產公平時價的90%。
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對承租人來說,一是隻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裝置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裝置墊支資金,避免了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而給企業資金週轉造成衝擊,以及資金被佔用或經營不當時所要承擔的風險;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對出租人來說,由於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透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務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並透過稅務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於融資業務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選擇從國外進口裝置,也可以選擇購買國內裝置。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論是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境內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借款),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但是,由於進貨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異。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收入,類似於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而經營性租賃則不然。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也就是說,不得扣除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於企業而言,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其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作出選擇。
案例來源:中華稅網hppt://
企業信用擔保融資(1)
第四章企業信用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總會遇到資金的限制和制約。在諸多的融資方式中,銀行貸款是一種風險小、成本較低的融資方式,所以是企業遇到資金困境時首先想到的融資方式。但銀行貸款對企業信用是有嚴格要求的,為了安全規避風險,即使對市場前景很好的企業也很難提供貸款支援,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企業難以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貸款擔保。那麼,信用擔保模式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同時為銀行分散風險,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合理可行的融資方式。利用信用擔保進行融資,中小企業必須達到擔保公司要求的條件,所以,熟悉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程式和流程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成本。
一、企業信用擔保融資的概念
信用擔保是指由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貸款保證服務,接受擔保服務的中小企業向信用擔保機構交付一定擔保費用的擔保方式。當被擔保的企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信用擔保機構對貸款銀行代為履行債務。信用擔保是保證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與自然人保證和普通法人組織的保證不同,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介於商業銀行和企業之間,擔保人對商業銀行作出承諾,為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資信等級。透過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建立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良好的關係,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程度,推動我國信用制度的改革與發展。同時,作為我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近期內主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長期目標是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擴大就業、增加財政收入、促進技術創新以及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作用。
以信用擔保為中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發展和成熟於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