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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在傳統業務領域裡面臨著更為激烈的競爭,它們發現它們擴張業務和多樣化經營的能力受到管制。銀行系統的結構幾乎僵化,在差不多20年裡,商業銀行的數目穩定地保持在14 000家左右,各州都限制分支機構的設立,幾乎沒有哪個州放松管制。1951年,17個州只允許單一制銀行存在,17個州允許自由跨州設立分支機構,這種狀況一直到1967年才稍有改變,當時只允許設立單一制銀行的州有14個,而對設立分支機構不加限制的州有19個。在銀行試圖透過兼併和收購的方式獲得發展時,國會於1960年透過了《銀行兼併法》(Bank Merger Act),賦予聯邦銀行監管者可以阻止兼併的權力。司法部對自身權力的喪失一直耿耿於懷,同時不滿意銀行監管者“鬆弛”的監管紀律,他們開始受理幾個關於阻止兼併的訴訟案件。司法部堅定的反托拉斯的立場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援,當時最高法院在美國訴費城國家銀行案中宣佈商業銀行要遵守《克萊頓法》。為了達到反托拉斯的目的,最高法院將“相關的商業群體”界定為代表商業銀行的一個服務群體。因此,儘管銀行面臨著其他金融中介的競爭,仍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從法律上僅限於在當地市場開展業務的行業。國會接受了法院在1966年《銀行兼併法》中的結論,這一兼併法案認為銀行業務適用於1890年的《謝爾曼法》以及1914年的《克萊頓法》,並認為如果兼併“對競爭有實質的削弱作用”,就應該禁止兼併。司法部將對任何市場佔有率超過5%的銀行進行審查的承諾,阻止了許多兼併者和收購者的腳步。 。。
實施新政時的商業銀行(2)
反托拉斯並沒有阻止銀行的競爭者侵入銀行的傳統業務市場。當商業銀行試圖向新的領域擴張的時候,它們遇到了這些領域的企業的強烈反抗。旅行社、資料處理公司、保險機構、裝甲車公司以及投資諮詢公司透過法律途徑反抗商業銀行,法律規定銀行應被限制在一個較小的活動領域。面對這種狀況,商業銀行轉而求助於銀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一個註冊的銀行控股公司能夠收購多家在法律上具備從事非銀行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由於銀行的競爭者抱怨銀行控股公司的擴張,國會於1956年透過了《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pany Act),將銀行控股公司置於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之下,由聯邦儲備委員會決定哪些關聯金融活動是被允許的。將銀行控股公司界定為擁有兩個或更多銀行的組織,為那些單一型的銀行控股公司提供了機遇。 這些銀行控股公司將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公司聯合起來,繞過某些監管,尋求獲得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針對這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國會於1970年透過了《銀行控股公司法》,將只有一家銀行的銀行控股公司也置於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管理之下。銀行控股公司運動給銀行業組織帶來了顯著的改變。到1976年,在所有銀行中有26%的所有權掌握在控股公司手中,它們控制了50%的銀行辦事處和66%的銀行儲蓄存款。正如在20世紀20年代一樣,大型銀行逐漸演變成不同性質的機構,為整個國家和世界提供多樣化服務。
儲蓄貸款協會的興起
戰後,迅速增長的儲蓄貸款協會成為商業銀行強有力的競爭者,如果我們不考慮作為第二大儲蓄機構的互助儲蓄銀行。新政為它們帶來的好處提高了它們在流動資金市場上的份額。儘管儲蓄貸款協會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利息的做法不會完全替代商業銀行對活期儲蓄支付很少利息的做法,但還是吸引了小型儲蓄者。為了和受到聯邦儲蓄與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進行競爭,更多的儲蓄貸款協會加入了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並且存貸機構的數目從1950年的43%上升到1970年的71%。
很多方面的因素促使大多數儲蓄貸款協會將資金投向不動產貸款領域。1964年前,聯邦政府只允許儲蓄貸款協會向外進行抵押貸款。儘管抵押市場較低的違約率使得抵押貸款成為有吸引力的資產,但是抵押貸款的同質性使其缺乏流動性。為了克服這一缺點並鼓勵更多的抵押貸款,成立了聯邦國家抵押協會,專門從貸款者和所有權者那裡購買抵押品。20世紀60年代,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也大大增加了對抵押業的預付款項,從而鼓勵了抵押市場的擴張。由於這些有利因素,儲蓄貸款協會成為抵押貸款的貸方。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