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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打虎”任務,甚至以超額完成“打虎”指標來表明自己“左”的立場,使得群眾性的“打虎”戰役失去了應有的控制。

“清查老虎真假,嚴禁逼供信”(10)

二是群眾運動本身固有的弊端所致。“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發動群眾”,這是共產黨的一貫主張,也是共產黨奪取勝利的一條成功經驗。“三反”運動之所以採取群眾運動方式進行,即由當時的歷史條件和共產黨的領導經驗所決定的。狂風暴雨般的群眾運動在猛烈衝擊*現象的同時,也顯露出其本身的弊端:由於新中國剛剛建立,各種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健全,本身就缺乏種種制約,再加上群眾的鬥爭熱情被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後,當貪汙分子拒不坦白、狡猾抵賴時,往往會激起群眾的憤怒而使他們走向極端。運動的群眾或群眾的運動這時已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也不可能在嚴格遵守政策和法律界限上自覺停下來,因而在“打虎”高潮時,許多地方和單位都出現了程度不同的“逼、供、信”和體罰、私刑等現象。

三是資訊失實所致。“由於運動開展得迅速、猛烈,各地在反右傾之後的一個短時間內未能掌握實事求是的精神”,致使“打虎”的預算數字不斷攀升,甚至被查出的“老虎”就是過火行為的結果。各地把這樣的“打虎”預算或查出的“老虎”數字資訊彙報給中央,不能不引起中央對全國“三害”問題嚴重性的判斷。而中央根據這些失實的資訊作為決策的基礎,採取大膽懷疑、分配任務、追加指標、施加壓力等做法,迫使各地各單位不得不緊跟中央步驟,緊跟“打虎”形勢,甚至演變成為完成任務而“打虎”,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鬥爭過火和“左”的偏向。

實際上,早在2月下旬,*中央就已經注意到了“打虎”運動中出現的一些過激行為。毛澤東一發現這個問題,就立即提出:必須嚴禁“逼、供、信”,糾正錯誤。運動到了高潮時期,必須喚起同志們注意這一點。

2月9日,毛澤東在致東北局第一書記高崗等人的電報中再次指出:個別單位“已出現用逼供信的方法打虎,結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已糾正)。各地如出現此種情況請予迅速糾正。”

2月22日,毛澤東在轉發華東軍區“打虎”報告上批示:全軍“打虎”戰鬥已達高潮,“目前第一要注意打盡老虎,不要鬆勁;第二要注意調查研究,算大帳,算細帳,清查老虎真假,嚴禁迫(逼)供信。注意這兩條,就可獲得全勝。”

2月26日,毛澤東在轉發中直總黨委“打虎”報告的批語中,再一次強調:要材料,要證據,嚴禁“逼、供、信”,指出這“是目前打虎作戰是否能取得完全勝利的關鍵的所在。”

2月29日,毛澤東特別批轉了東北貿易部關於“打虎”要嚴格規定紀律,禁止打人和變相打人的經驗。

3月4日,毛澤東又進一步批轉總政治部副主任肖華關於軍委直屬部隊防止與糾正“左”的偏向的經驗,強調對待貪汙分子“必須靠黨的政策去征服他們。提高打虎戰術,著重靠調查、算細帳。領導上不要急躁,不要衝動”,並特別規定了兩條紀律:“禁止打、罵、捆等人格侮辱和變相肉刑”,“不得采用‘疲勞戰術’和‘車輪戰術’”。

由毛澤東接二連三的批示中不難看出,此時各地各單位用打人或變相打人的辦法來“打虎”已漸成燎原之勢,毛澤東非出面阻止不可了。

在嚴令禁止“逼、供、信”和打罵、體罰的同時,毛澤東尤其關注對人的處理。早在瑞金中央蘇區時期,毛澤東曾是黨內“左”傾路線推行的“殘酷鬥爭,無情打擊”政治運動的受害者,深知其害。因此,在後來黨內的*中,無論是同張國濤、王明的鬥爭,還是延安整風運動,毛澤東始終強調要注意政策,對犯錯誤的同志“批評從嚴,處理從寬”。“三反”運動進入審案、定案階段後,必然要涉及到對人的處理,從“三反”運動初期急於“捉盡老虎”的急迫心情中平靜下來的毛澤東,開始審慎地考慮和研究如何處理貪汙分子。 txt小說上傳分享

“清查老虎真假,嚴禁逼供信”(11)

鑑於貪汙在1千萬元以下的中小貪汙分子佔全體貪汙人數的95%至97%,中央曾規定,對其中情節不嚴重者,一般應免予刑事處分,有的還可以免予行政處分。這樣,大約85%以上的中小貪汙分子可以免予刑事處分。毛澤東認為,這個規定便於爭取團結和教育改造這一批人,以利開展“三反”鬥爭和建設工作。同時,他覺得對很多的小貪汙分子的行政處分還可更寬一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