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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規定最低工資。逐步實現勞動保險制度”。這就為以後建立全國勞動保險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1950年10月,政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組織全國職工進行討論。政務院於1951年2月26日正式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又公佈了修改條例並開始實施。這一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檔案,主要是針對企業職工的。《保險條例》對於參加勞動保險的物件、勞動保險金的籌措方式及管理方式、各種勞動保險待遇(傷殘、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保險以及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待遇)、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以及勞動保險的執行與監督等各方面的內容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條例的公佈和實施,受到了全國廣大企業職工的熱烈歡迎。1956年,《保險條例》實施範圍再次擴大,國營企業加入這一保險的職工達1 600萬人,為1953年的4倍;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有700萬人。全國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享受到了這一保險。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5)

建國之初,大多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仍然實行供給制。50年代前期逐步改為工資制。與之相適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各種勞動保險制度陸續建立起來(見表1,略)。到1957年,享受公費醫療的職工已達萬人,享受勞動保險的職工達到1 150萬人。

50年代後期至60年代前期,政府對城鎮的勞動保險及福利政策進行了一些調整,例如:統一了企業和機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