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62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這要求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在日常業務執行和事務管理工作中,做到忠誠謹慎,盡忠職守,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
對於直接參與公司業務管理的董事、經理,《公司法》第60條規定還應承擔以下義務:“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這樣規定是為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營業或拿公司的財產為個人冒風險,為個人謀私利,防止造成公司資產的流失或被個人侵吞。因此,董事、經理對公司資產的運用,必須把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否則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董事、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給予處分。”
此外,《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這是對董事、經理不得競業的要求。即,他們不得為了自身利益而與公司的業務相競爭,不得篡奪公司的營業機會,不得與公司內的機構做買賣,搶奪公司應得的利益。禁止競業的內容在各國的公司法中都有所規定,以防止董事、經理倚仗職位和對公司內部情況的瞭解,以權謀私,損害公司的利益。一旦發現有競業行為,非法所得應收歸公司所有並進行制裁。因此,《公司法》第215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10.國有獨資公司及其特徵
國有獨資公司是中國公司法特別規定的一種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徵可以概括如下:(1)國有獨資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即國家;(2)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3)國有獨資公司的實際管理權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行使;(4)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公司法》第64條第2款)。
可見,國有投資公司是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情況下,引導企業走現代企業制度道路而設立的一種公司型別。對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公司法》第21條作了特別規定,即《公司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可以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可以改建為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1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及資產管理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部門單獨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須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5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
國家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財產所有者,但它並不親自進行管理,而由授權機構或部門對其財產實施監督管理,而且,對處於優勢地位,經濟效益良好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