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野鴨湖的女人(9)
另外,劉增旭堅持認為:沒有人會用這種極可能和被害人同歸於盡的手段殺人。
為了給這個案件準確定性,市局刑偵總隊、延慶縣刑偵大隊、延慶縣檢察院和市法制辦、市公安局法制辦,先後進行了兩次研討。研討會上有3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旭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張旭在王佳麗落水後,既不施救也不報警,致使王佳麗的屍體在4年半後才被發現,但因為沒有證人、證據表明張旭有殺害王佳麗的動機,按照刑法上“疑罪從無”的原則,這個意見很難被認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佳麗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不能認定張旭有罪並處以刑罰。但是,這起意外事故是因為張旭把車開上冰面造成的,張旭是有過錯的。
第三種意見是張旭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作為一名成年人,張旭把車開上冰面,事先應意識到這種行為的潛在風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主觀不存在殺人的意願,但事實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這種意見最符合這起案件的實際情況。
延慶縣檢察院決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旭提起公訴。
2006年1月,此案由縣檢察院起訴到縣法院。法院審理期間,對於那些激烈爭論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縣法院合議庭、縣法院審判委員又進行了多次討論。
6。 一個無從解析的謎題
當法官們對這個案件的性質和量刑進行細緻討論的時候,我腦海裡一直回想著王佳麗留在駕駛證上的照片。
我們都照過證件照。拍照的時候,會被要求正面面對相機,有時還被要求露出耳朵。在拍這種照片時,攝影師通常不會像拍別的照片一樣,對被拍攝者說“笑一笑”,可王佳麗還是露出了嫵媚的笑容。
她真的是一個美麗的女人。照片上的她怎麼看也不像有一個已經讀小學的孩子的母親,倒像是一位花蕾初放的少女。誰都想讓自己的生活過得幸福浪漫,我能理解,但是她為此付出的代價卻太過沉重。
從王佳麗親友和同事的描述中,我知道了她身材嬌小,張旭高大魁梧;她活潑熱情,張旭沉穩內斂;她是個藏不住心事的人,張旭卻有著超人的定力。張旭比她大近15歲,沒有多少錢,似乎也不是容易被女孩傾慕的那種人,可他們認識不到半年,就從學生家長和學生教練變成了情人關係。
幾年來,他們在節假日幾乎一同玩遍了北京周邊的山山水水。起先,他們開著張旭的小面,後來,就開著她從張利明那裡借來的夏利。這種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關係,讓他們歡愉,也一定讓他們提心吊膽、不得安寧。
我望著王佳麗的照片,不禁想問:她真的愛張旭嗎?真的下了決心把自己的後半生交付給這個男人嗎?如果是,她到底愛他什麼?
有人說她是為了孩子。張旭是一位世界游泳冠軍的啟蒙教練,她是不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得到這個游泳教練格外精心的指導呢?王佳麗太愛自己的孩子了,那輛被打撈出來的夏利車裡,有一件疊得整整齊齊的孩子衣服,浸透了她的母愛。
張旭也教會了她游泳。在游泳池裡,她可以遊1000多米,但她的游泳姿勢不對,用專業眼光來看,她屬於在游泳上沒有天分的那種人。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使她在落水後無法自救?
也許,她愛的是張旭強健的體魄和性格中的沉穩。在這個男子寬大的懷抱和粗壯的臂膀裡,她找到了一種可以依靠的感覺,一種安全感。在這個男子的呵護中,她得到了以往沒有得到過的體貼。
沉睡野鴨湖的女人(10)
她和丈夫離婚的時候,她的家人並不贊成,但她還是離開了那個生活了10年的家。但張旭沒有離婚。她要用什麼樣的容忍和耐心,等待這個男人從另一個女人身邊走出來,實現對自己的承諾?
終於,在她離婚一年半以後,張旭也離了婚,像她一樣,也把住房、孩子和其他財產留給了前妻。和她不一樣的是,張旭仍然和他的前妻住在一起。如果她不能接受這種狀況,併為此和張旭發生爭吵,我理解。這種狀況對於一個為感情付出巨大代價的女人來說,確實是不公平的。如果她不得已接受了這種狀況,我也能理解,因為他們倆都沒有足夠的財力為他們的結合買一套房子。雖然那是在1999年,房價只是現在的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
但我想,對於和張旭的關係,她一定有過矛盾和彷徨,有過失望和苦惱。她生前的好友說,她在失蹤前很長一段時間裡,心情一直不好。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