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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實際上,儘管費城會議的分歧表現為修約與制憲之爭,邦權與民權之爭,集權與分權之爭,但歸根結底,其實是席位之爭。只要看看兩派的陣營就知道。主張會議應該突破授權制定憲法的“制憲派”,主張權力基礎屬於人民(people)的“民權主義者”,還有主張建立強有力全國最高政府的“國權主義者”,幾乎不是弗吉尼亞人(如麥迪遜、倫道夫),就是賓夕法尼亞人(如威爾遜、古文諾·莫里斯),同樣,認為會議只能修改《邦聯條例》的“修約派”,主張權力基礎屬於各邦(state)的“邦權主義者”,還有反對中央集權的“邦聯主義者”,也多半來自小邦,不是來自特拉華(如貝德福德),就是來自新澤西(如佩特森)。所以,費城會議前一階段的爭論,也可以說大邦與小邦之爭。

態度微妙的是那些中等邦。

中等邦主要是馬里蘭、紐約、南卡羅來納和康涅狄格。從前面的辯論看,這幾個邦最活躍的幾位代表,比如馬里蘭的路德·馬丁,紐約的蘭欣,南卡羅來納的巴特勒,康涅狄格的謝爾曼,都站在小邦一邊,只有紐約的漢密爾頓算是例外。

漢密爾頓是美國曆史上的風雲人物,參加制憲會議時只有三十二歲。他的母親是英法混血兒,自己則是私生子。漢密爾頓少年喪母,曾在一家商號做學徒。老闆見他智力超人,雄心勃勃,便籌款資助他求學,曾先後就讀於新澤西巴博學堂和國王學院(哥倫比亞大學前身)。1774年,不滿二十歲的漢密爾頓中斷學業,投身革命,寫了一些廣為流傳的小冊子,後來又成為華盛頓的秘書、副官和密友。1786年9月,漢密爾頓參加麥迪遜倡議召開的安納波利斯會議,在會上提交報告,指出邦聯正處於危機時期,並和麥迪遜一起籌劃了這次制憲會議。所以,漢密爾頓則站在麥迪遜他們一邊,是一點都不奇怪的。

在6月18日的全體委員會上,漢密爾頓作了長達五個小時的發言,集中闡述了他的制憲綱領和建國主張,提出總體政府必須吞併各邦的“國權主義”觀點,這一點我們已經在第三章第三節講過。漢密爾頓表示,他對兩套方案都不友好,但更反對佩特森方案,因為佩特森方案是維護邦權的。而在他看來,只要邦政府存在,貪婪、野心、利益,所有這些主宰大多數人和公共機構的激情,就會源源不斷地流進邦政府的小溪,不會流到總體政府的大河裡。一旦各路諸侯施展他們的地方主權,很快就會找到蠶食總體權力的門道,最後把國家的主權貶低到只剩下一塊門面。因此,唯一的辦法,就是把全部主權都集中到一個總體政府。至於平等表決權,雖然各小邦必欲得之,但大邦決不會同意。因為這不符合人類的本性。一個政府如果建立在壞的原則上,它就總有一天會垮臺。

這是漢密爾頓對佩特森方案的反應。麥迪遜當然不會這麼少年氣盛,但他也一點都不含糊。6月19日,即漢密爾頓發言的第二天,麥迪遜也在全體委員會上發表長篇大論。他首先從契約論和國際法的高度闡述制憲的合法性,其次提出考察一個方案是否適當的標準,然後逐條分析《新澤西方案》。他問:這個方案能不能防止各邦違反國際法和對外條約呢?能不能防止各邦吞蝕聯邦權威呢?能不能防止各邦之間相互侵犯對方權利呢?能不能保障各邦內部安全呢?能不能確保各邦出現良好的立法和行政呢?能不能保證聯盟防止外國勢力呢?他的結論是不能。因此,他希望小邦考慮,這個方案將把他們引向何處,如果固執己見結果將會如何。麥迪遜說,也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各邦保持獨立,二是多邦分別結盟。第一種選擇的結果,是小邦將時時面臨大邦的雄心和權勢。這和在總體政府的保護之下,大家欣欣向榮,個個利益平等,彼此不許欺負相比,哪個對小邦更安全呢?再說第二種選擇。也請小邦想一想,當你們和一個強大的鄰邦結盟時,難道也能指望每邦平等一票?這些大邦給予小邦的條件,難道會比倫道夫方案還要寬鬆?最後麥迪遜指出:現在主要的難題是席位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麥迪遜發言以後,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提出一個問題:下一步,是按倫道夫的方案來討論,還是按佩特森的方案來討論?經過表決,馬薩諸塞、康涅狄格、賓夕法尼亞、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七邦贊成,紐約、新澤西、特拉華三邦反對,馬里蘭贊成反對各半,會議認為倫道夫方案比佩特森方案更可取。於是將全體委員會討論倫道夫方案以後形成的報告發給每個代表,並向大會報告。第二天,即6月20日,會議按照麥迪遜他們的設想進入第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