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六邦贊成(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特拉華、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一邦反對(康涅狄格)、一邦棄權(紐約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透過,成為制憲會議的第一個政治決議。
不過,雖然大多數人都贊成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但這個政府應該怎麼建,大家心裡都沒有底,具體的方案也眾說紛紜。比如全國議會,有主張兩院的,也有主張一院的;行政長官,有主張一人的,也有主張多人的;最高法院的下級法院,有主張設立的,也有主張不設的。至於議員、總統、法官的任期、報酬、產生方式等等,更是難以統一。這些想法如此同床異夢,甚至背道而馳,又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會議也就從原來設想的百米賽變成了中長跑,最後又變成了馬拉松。於是,隨著討論的深入,代表們發現,建立全國最高政府這件事,遠沒有想象中的那麼簡單。就連特拉華代表團團長裡德都認為僅僅改良邦聯體制已無濟於事。裡德在6月6日的發言中說,對舊邦聯體制作些修修補補,不過是在舊袍子外面套新衣服。邦聯本來就是建立在一些臨時性原則基礎之上的,不可能持久,也沒法修補。唯一的出路,是在新基礎上建立一個好政府。這也是大多數代表的共識。看來,這次會議的任務不但要由修約變成制憲,同時還要由改制變成建國。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三 合眾國向何處去(2)
建國的關鍵,也在授權,但情況與制憲有所不同。制憲要解決的,是新憲法從哪裡獲得授權;建國要解決的,則是新憲法向什麼人授權。也就是說,制憲的麻煩是“誰來授”(人民授權還是各邦授權),建國的麻煩是“授給誰”(全國政府還是各邦政府)。因此,制憲的分歧,主要表現為邦權與民權之爭;建國的分歧,則主要表現為邦權與國權之爭。用蘭欣6月20日的話說就是:制憲會議到底是堅持現在的邦聯制,還是要背離這個基礎?而用倫道夫6月16日的話說則是:是死守聯盟方案不放,還是實施建國?
麥迪遜他們當然是主張建國的。實際上,按照麥迪遜最初的想法,是要沒收各邦政府權力,集中於“全國最高政府”,只不過沒有明說罷了。明確說出這一主張的是漢密爾頓,時間是在6月18日。漢密爾頓是5月18日到會的,但整整一個月基本保持緘默。一是出於對那些年長資深、德高望重的代表的尊敬,二是因為自己處境尷尬,──他和本邦代表團另外兩位代表的觀點實在是根本對立。但在6月18日,他忍不住作了長達五個小時的發言,集中闡述了他的制憲綱領和建國主張。他認為,如果還讓各邦抓住主權不放,那麼,無論對邦聯制度如何修補,都將無濟於事。唯一的辦法,是把全部主權都集中到一個總體政府,哪怕這個政府是君主制的。因為在他看來,大不列顛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而英國人能把國家治理得那麼好,則要歸功於他們傑出的憲法。因此,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制度。如果我們的君主還是選出來的,那就更好了。相反,要在如此遼闊的國土上建立一個共和政府,則叫人絕望;而再給邦聯議會擴權,則不是造成一個壞政府(什麼事情都做不了),就是不再有政府(政府權威被各邦瓦解)。反正,在同一疆域內,不可並存兩個主權。所以,總體政府必須吞併各邦,否則它就會被各邦瓜分。
顯然,這是典型的“國權主義”言論。“國權主義”通常稱作“國家主義”。其政治綱領和觀點,是主張建設單一制民族國家(nation)。與此相對應,主張將美國建成聯邦(union)的,則被稱為“聯邦主義”。但聯邦是最後妥協的結果,此前並沒有什麼“聯邦主義”,也沒有國家主義和聯邦主義之爭,只有強調國權的一派和強調邦權的一派。後者被稱作“邦權主義者”。邦權主義和強調國權的主張相互妥協,就產生了“聯邦主義”。所以,在雙方達成妥協之前,“邦權主義”的對立面就應該叫做“國權主義”,不應該叫“國家主義”,就像《聯邦憲法》生效以前的State應該叫“邦”不能叫“州”一樣。妥協之後,仍主張建設單一制民族國家的,就叫“國家主義”;仍主張維持邦聯制度的,就叫“邦聯主義”;而同意國權與邦權並存的,則叫“聯邦主義”。我認為只有這樣說,才是尊重歷史,也才能解釋為什麼原來的“國家主義者”(實為“國權主義者”)後來會變成“聯邦主義者”。
麥迪遜和漢密爾頓一樣,開始也是“國權主義者”,不過不像漢密爾頓那麼激進,也不像他那麼鋒芒畢露。他只是提出了一個“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的主張。但即便如此,一個“全國”,一個“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