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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ㄔ鶉巍�

波斯納

評論

格羅斯特公司向其使用者免費提供一種軟體,該軟體能使一臺電腦上的檔案被複制到另一臺電腦上。格羅斯特被米高梅公司和其他版權音樂和版權電影的所有者告上了法庭,它們稱格羅斯特協助了對其版權的侵犯行為。美國最高法院同樣認為,格羅斯特公司輔助侵權的證據足以立案。

我認為確實應該立案,而且正因如此我簽署了一項由幾位經濟學家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用於反對格羅斯特公司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關於侵權的爭論體現在該意見書和波斯納的討論中。迄今為止,除了從一臺電腦複製檔案到另一臺電腦(這一用途常常涉嫌侵權),該軟體只有極少的其他用途。雖然從本質上講,格羅斯特公司生產其軟體並沒有侵犯任何版權,但是其軟體毫無疑問協助了這些侵權行為的發生。控告格羅斯特公司輔助侵權顯然比控告每個大學生和其他非法傳播檔案的人更加有效。

法庭曾經認為,如果一個公司生產的產品有足夠的銷量是基於合法用途,它就不存在侵權,即使該產品的用途有時會侵犯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法律。例如,即使美工刀經常被用來實施恐怖行為,但是生產美工刀也是合法的。波斯納還列舉了一些其他類似的例子。

關於此案和相關法庭判決引出的問題,我還有幾點比較關注。我基本上不太信任法官有能力決定一個行業的經濟前景,甚至是那些想法獨特、能力頗強的法官。我們真的希望由法庭來決定合法銷售比例到底應該為多少,才足以使生產商免於承擔輔助侵權責任嗎?最明智的法庭和最聰慧的經濟學家尚且沒有足夠的知識來確定最終收益何時大於成本。合法銷售價值的比例必須超過50%、75%、10%或者其他數字嗎?法庭應該考慮一下這些比例的歷史趨勢。當使用者更加熟悉某軟體的功能時,不可避免地會發現一些新用途,不管它是合法還是非法的。法庭必須預測軟體和其他產品的未來用途嗎?這種預測只有透過幻想和期望,而不是豐富的知識才能實現。

第二章 產權保護與公眾利益(7)

波斯納建議,軟體提供商讓版權所有者在CD或其他檔案上安置永久性電子標籤來禁止侵權者複製這些檔案。不幸的是,這個建議可能會激勵其他創新者去發明能夠移除這些標籤的軟體,這又會出現新的問題。

我關心的另一點是更嚴格的經濟學問題。波斯納舉了一個非常棒的例子,使用工具撬開房門或是窗戶的竊賊,其行為常常具有危害性。然而,當有人購買了檔案然後與朋友共享,以及其他一些類似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其危害是否超過益處就不是那麼明確了。一個人可能為他想要與朋友共享的檔案支付更高的價格,部分原因是想要贏得朋友的好感,或者想要分享朋友的檔案。如果存在可以用來共享檔案的軟體,一些人可能會合買檔案。而且,一旦可以被複制,一些檔案可以免費使用,這可能會鼓勵更多的購買,因為複製的音樂和電影 檔案會引起人們對某類音樂、電影或其他版權資源的興趣。

這些觀點不僅僅是理論上的分析,因為有人對複製行為產生的影響和人們對在售產品版權的侵犯行為作了深入研究,至少這些研究並沒有找到任何嚴重的負面影響,有時甚至還會發現正面效應。波斯納列舉了位元麥克斯的例子,位元麥克斯是VCR的前身。電影行業反對位元麥克斯,因為它們認為這可能不利於電影的銷售,但是該行業卻沒有意識到錄影最終會對總體市場產生深遠影響。擁有版權的公司之間也可能存在矛盾,所以大多數人都會從一個自由市場中獲益,而且寧願袖手旁觀,只有少數幾個由於檔案被複制而遭受損失的公司,會向法院提出訴訟。

經驗和理論告訴我們,讓市場而不是法庭來決定行業的發展是最好的,只要記住格林大法官把電話行業弄得一團糟就行了。我越來越相信,這個原理同樣適用於對智慧財產權的輔助侵犯。這種形式的司法舉措應該派上用場,但是次數不宜過多。

貝克爾

交通擁堵的解決方案

經濟學中的一條鐵律是,免稅物品的需求通常遠遠超過供給,從而引起擁擠。在每個大城市和許多小城市,公路的免費使用導致交通擁堵,這就是該鐵律的最佳闡釋。在一天的大多數時候,不僅在紐約、洛杉磯、芝加哥還有美國其他城市,在墨西哥市、聖保羅、巴黎、羅馬、倫敦、東京、北京、上海以及孟買,車行速度都非常緩慢。

交通擁堵的問題更加嚴重了,不僅在早上進城和晚上出城的高峰期擁堵,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