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的修改
“一任領導一個規劃”,是目前城鄉規劃法在實施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一些地方的主要領導換了,新領導急於出政績,在城市建設中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隨意變更規劃,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老百姓製造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可是由於對法律知識的匱乏,老百姓只知道他們這麼做是不對的,卻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根據《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如必須修改的,則應依照法律程式: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規劃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規劃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規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
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1) 有法人資格;
(2) 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註冊的規劃師;
(3) 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4) 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5) 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專案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
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不同獲取方式的建設專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也不同。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劃撥,另一種是出讓。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經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