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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4釋出招標掛牌拍賣公告。

出讓人應當在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釋出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九條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並且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5資格審查。

出讓人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6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開標,確定中標人;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召開拍賣會,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掛牌報價,確定競得人。

7簽定成效確定書。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說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效確認書。

8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效確認書約定的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9公示招標掛牌拍賣結果。招標掛牌拍賣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掛牌拍賣的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

10支付土地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貪汙申請輸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競標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三條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佈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拍賣應依照第十五條規定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佈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佈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