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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章 重組家庭的小女兒(34)

來想自殺的,但是自殺之前,她發現了一把獵槍。她瞬間就悟了,覺得與其被人汙衊致死,不如努力創死敵人。於是,她開槍射殺了三個人。還在搜尋其他敵人準備將他們一一擊斃的時候,被警衛抓獲。

很快,她就被判死刑。但是當年的人民日報發文為她說話,當地人民全民請願,要求法院還她清白。短短五個月,一萬五千封請願信寄往法院。

隨後,改判無期。但是人民群眾依然沒有罷休。他們要求給她減刑。女知青本人也沒有放棄上訴,她一直在為自己伸冤。最後,經過幾年拉鋸,她由無期改判有期徒刑15年。因為表現良好,還減刑了幾年。

而逃過了她的獵槍的壞人,也遭到了政治和法律的懲罰。

這位女知青後來也過的不錯。

有一個細節需要提一下,當她射殺了三個人,拿著獵槍找到第四個敵人家裡的時候,沒有發現敵人,只看見了敵人的兒子在床上玩耍。哪怕是這個時候,這位女知青依然保留了理智和良知,她害怕嚇到孩子,把獵槍藏了起來,和孩子聊了幾句,得知他父親不在家,就出了門。其實,那個人就藏在床底下。而孩子的說法,也是他父親教的。出了敵人的家,她就被抓了。

公安同志問徐燦燦:“你說江圖拿了你的錢,有證據嗎?你的案子我們已經深入調查過,在我們這兒,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你的錢是被人拿走的。更沒有證據表明這事和江圖有關。所以,你去找她,是掌握了什麼證據嗎?”

徐燦燦:“……”

她哪來的證據?全憑直覺!

徐燦燦不說話,公安同志就繼續說:“看來你沒有證據,那你就是明知道這事和江圖無關的情況下,還故意造謠抹黑她,你知道你這種行為會對江圖造成多大的影響嗎?她要是因為你的汙衊,被人打上了小偷的罪名,她這輩子可能就完了。你這個心思,不可謂不惡毒。”

徐燦燦:“不是她還能有誰?只有她和我不對付。”

江圖:“喲,我還說你監守自盜呢。你自己把錢藏起來的可能性比丟了的可能性大多了。你現在就是想借口沒錢把吳春紅同志掃地出門唄。真沒見過你這樣的人。”

公安同志也說道:“咱們調查案件不能憑猜測,更不可能隨便給人定罪。但是你今天的行為的的確確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徐燦燦:“……”

江圖和大爺大媽們離開派出所的時候,徐燦燦被留下了。因為她不光造謠汙衊,還拒不認錯,特別頭鐵。公安同志覺得應該拘她幾天,讓她反省一下,什麼時候認識到錯誤了再放人。不然放出去她繼續造謠怎麼辦?

本來公安機關是想小懲大戒的,畢竟今天剛開始造謠汙衊,還沒造成什麼實際後果。而且,考慮到徐燦燦丟了一大筆錢(假設這是真的),那麼她有點瘋魔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江圖也不依不饒,堅持認為徐燦燦不給她和江宏留活路,是想要逼死兩個小可憐,從這個角度講,徐燦燦屬於殺人未遂。

在她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出了一張拘留單。

江圖離開派出所,向大爺大媽們道謝。

“我和我哥能活到這麼大,就是因為我們運氣好,總是能遇見好心人幫忙。今天的事,謝謝各位大爺大媽,要不是你們給我撐腰,我到了派出所可能就退縮了。”

大爺大媽們擺手:“別這麼說。誰見了都不可能不管。你和你哥以後好好努力,把日子過好了比什麼都強。”

江圖使勁點頭,表情非常堅定。

告別了大爺大媽們,她拿著拘留單向紡織廠跑去。

徐燦燦被拘留了啊,這肯定是能記入檔案的大汙點。就不信紡織廠還繼續留著她!

題外話:我查了下1950年的婚姻法,發現其中有一條規定:第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是這麼規定的: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如願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我大為震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