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跋扈的驕妄。正是因為如此,反腐做得好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吹哨人”制度。美國有《吹哨人保護法》,英國有《1998年公眾利益披露法》,都是為保護和鼓勵“吹哨人”的專門立法。
美國1989年出**的“吹口哨人保護法”規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並決定作為原告或證人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查、起訴。則可分到罰款的25%至30%。
西方的吹哨制度不僅在反腐領域成就斐然,用在股票市場、食品藥品監管領域也很有成效。美國股市是公認的成長得最好的股市,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國證監委較早建立了“吹哨人”制度,按照這個制度,舉報人可以得到涉案金額30%的獎勵,一經查實,造假者和利用內幕交易者最多可以被判處25年的監禁。重獎和重罰正是美國吹哨人制度的核心。
有些國家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內幕交易頻頻發生,食品藥品問題層出不窮。如果引入“吹哨人”制度,舉報人既能得到重獎。又能得到保護,又何愁舉報者不從內部產生?又何愁股市不穩定成長?又何愁食品藥品不安全?偏偏有關部門對西方好的制度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讓人扼腕嘆息。
這項制度一旦啟用後,整個反腐體系就進入良性的運轉狀態,社會進入追求上進的文化道德氛圍中,而且檢舉人分成的是罰金。不是朝廷用公共資金設立的獎金,檢舉人獲利再多,也是從**者的口袋裡掏來的。
呂布現在在三世紀,他沒有任何主義的包袱,他沒有任何思想的負累。他不覺得東方就一定正確,也不覺得西方就一定錯誤,更不會覺得古代的封建的就一定錯誤,呂布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不論是華夏國的古代,還是二十一世紀的西方國家,在反腐層面上,都更高明一些,他們高明的原因是,他們確實願意反腐。
在保護檢舉人上,呂布決定向德國人學習,學習謹慎而執著的德國人,為證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首先,證人在被詢問時可以拒絕透露諸如住在哪裡,在哪裡工作等相關的身份資訊;可以要求用屏風或者面具等遮擋自己,或者坐在由單向玻璃製成的作證室,裡面的證人可以看見外面,而外面看不見裡面的證人。其次,在確信證人受到威脅時,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師以及第三人在場的法庭上作證。如果這樣還不足以保證證人的安全,證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審理,利用高科技採取影片、音訊傳送,包括變聲、變像處理等特殊方法作證。再不行的話,就可以採用委託詢問的方式,製成筆錄提交法庭。這些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周密細緻,這些完全不被二十一世紀有些國家採納的證人保護制度,呂布在三世紀完全照搬。
美國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可至死刑,而有些國家的最高刑為七年,呂布將打擊報復檢舉人的行為列為重罪,最高量刑為終生監禁並附帶連帶責任,有可能判處一千年勞役。
西方各國,他們的法律不管是立法還是執法,都對舉報人的身份保密嚴密,絕對不會肆無忌憚地把檢舉人的資料發到那個被檢舉的官僚手中,因為那簡直是默許對方對檢舉人打擊報復。呂布作為執政者,絕對不會那麼無恥地肆無忌憚地袒護貪腐官吏,在大漢律法裡規定:“許可證人不對個人情況作出回答或者只告訴以前的身份。不得披露舉報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事項。對含有任何關於舉報人姓名、特徵或者有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記載,法庭應當將所有這類材料予以隱瞞,必要時予以塗去。”
呂布知道,大漢是個人情社會,對於貪腐是非常寬仁的,很多人都抱著明哲保身的消極態度,更有甚者,抱著我也插一腳的心理,為了遏制這些人的消極態度,呂布學習西方國家,將知情不舉列為犯罪,在大漢律法裡規定:”凡知情不舉或假裝不知情,即使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利益提供或收益,亦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如果不檢舉是為了使某人得益,或為了損害某人利益,則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明知貪汙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予舉發者,處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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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章 曹衝的母親
反腐是大漢民族一直以來都難以根除的絕症,因為大漢民族的社會是人情社會,人情社會重關係輕規則,是滋生**的根源,不少人都津津樂道於在**的制度裡撈了多少,卻沒有人意識到自己因為**的制度而損失了多少,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