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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部分

險物全部拆除,不能拆除的要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誌。

雙方停止在有爭議地區增派軍事人員及裝備,部隊輪換人員和更換裝備需經請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到批准後,在一人換一人、武器裝備在同樣效能、同樣型別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在軍事停戰委員會指定的口岸,在第三方監督機構的監督之下進入與撤離有爭議地區。

中蘇雙方的指揮員,保證對其各自所指揮下的違反本停火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相應的懲罰

第四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中蘇雙方應將其收容下的所有戰俘的總數,附帶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原隸屬部隊、級別和拘留編號或軍號的名單,透過第三方監督機構交給對方。對於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將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

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由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九十天的期限內,在雙方設定的交接戰俘的地點完成遣返。

對於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餘戰俘。雙方將再另行專題協商解決

在中蘇雙方簽署的停戰協定的第五條中對於中國控制區內的蘇聯平民也作了安排:

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中**事控制地區內的蘇聯平民,凡自願返回蘇聯控制區者,在第三方監督機構的監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