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是在具有數千年曆史的傳統文化的根基上,不斷發展起來的法律文化,任何人對法院的苛刻都是對法律的盲從,實際上是對法律文化的無知。現代社會中的糾紛是大量的,需要的不是一兩個偉*官,而是一大批普通法官,因此不能都指望天才,而只能從大多數平凡的人中產生,這是一個現實的制約。”
董憲章說:“張院長說的對。他說,你想想,在日本,法官律師的錄用制度是多麼嚴格。法科大學畢業後,必須經過法務省組織的司法考試委員會錄用後,進入最高裁判所主辦的司法研修所學習兩年,畢業後才被錄用為裁判官、檢察官或取得律師資格。日本每年有幾萬名大學法律系畢業生報考司法研修所,而實際錄用的只有幾百人。美國的學生在大學文科或理科畢業之後拿到文理學士學位,才能報考法學院,學制還要三年。因此美國學法律的人既有文學或理學知識,又有法學知識,適應性比較強。現在是九十年代的中國,不敢否定十年八年以後,或者更快時候,我國在遴選法官、檢察官、律師方面會有更好的辦法,或者參加全國統考,或者參加全省統考,一定要從真正在法學院畢業的接受過正規法律本科教育和系統司法訓練的大學生中去錄用法官。但就目前而言,我國法院的審判人員仍是從多渠道多途徑地呼叫幹部,從大專或本科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中分配一點,從部隊軍轉幹部和安置人員中安排一點,大多數從黨政機關的大中專學歷的人中呼叫,還有很大部分是恢復法院以來留下來的老審判人員。在我們法院除了十幾個政法學校的中專生,法律院校的大專生沒有一個。法律本科的根本要不到,都被省市一級法院要走了,有的聽說分到基層法院能肯不要工作,跑到沿海發達地區打工去了。事實上,法理學、法史學、比較法、國際公法乃至外國法,對於基層法院的法官來說,掌握了這些知識雖然沒有壞處,但幾乎都是一些‘屠龍術’。相反,眾多實體法的知識,有關司法的眾多慣例、規程和規範則是法官須臾不可或缺的。”
董憲章說:“張院長說的在理。他說,我國法院目前還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機關,社會上各類糾紛的處理方式也很多,黨委機關、政府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都有調處糾紛的職責,參與綜合治理工作。說白一點,我們法院現在除了立案、受理、開庭、判決、執行之外,還要在地方財力不足時靠收費來養活自已,就是人大代表反對而又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的‘以案養案’問題。正如前面所說,我相信十年八年以後,或者更早時候,法院的經費可以得到全面保障,也叫‘吃皇糧’,到那個時候法院不用靠創收過日子,但在現在,我們仍然要求辦案人員完成收費任務,確保法院不會關門。這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任務。”
董憲章說:“張院長說得務實。張院長跟我談到人才與環境的問題。他說,一個法學博士到了基層法院可能不如一個政法學校畢業的中專生。法學博士臂如對挪用公款犯罪頗有研究,他只是對一千多個法律當中的‘刑法’十大總罪當中的‘貪汙賄賂罪’四百多條罪名當中的‘挪用公款罪’有著深入研究,但在基層法院挪用公款犯罪可能只有少許幾件而且簡單極了,不用研究人家就判下去了,而且乾脆利索,沒有後患。就象鄉村需要的是赤腳醫生而不是醫學博士,赤腳醫生內科外科五官科婦產科什麼都懂一點,能醫就醫,不能醫就幫著送大醫院。如果是醫學博士,農民不會看著你的研究方向患病,歪打正著病的正是你的專長也會因為沒有醫療裝置而終止下來,死的更快。舉上面例子說明,在我們現在的基層法院尤其是農村基層法院,疑難複雜的案例並不多,真正遇上,只要向上級法院對口業務庭一問就解決了,只要具備相應的中等的法學專業知識,又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經驗,大多數人能夠勝任。這一點,我深有體會。說起一般的立案審查,沒有多少人當得了告訴申訴庭的婦聯調過來的鐘蓮英審判員,說起一般的開庭舉證、質證、認證,沒有多少人比得過民事庭的高中畢業招幹進來的曾安明副庭長,說起一般的裁判文書製作,沒有多少人寫得過刑事庭的警察學校畢業的*忠助理審判員,說起開庭筆錄,沒有多少人超得過經濟庭的臨時招聘的黃小麗書記員。他說這些就是要告訴我,在法院工作的這些人也可以從容應對當前法院所面臨的各類糾紛,我們法院一般人都能勝任本職工作,這不存在學歷高學歷低的問題。當然,再過幾年,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後,我們的法院隨著新型案件的出現,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可能會對法官的任職資格要求提的更高,這也是正常的,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不足為奇。張院長說,把我調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