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並頒佈的。第三,各級人大的監督作用明顯增強。在過去30年中,各級人大的法律監督、執法檢查、預算審查、政策審議、人事任免和政策質詢等,已初步形成國家權力的監督體系。第四,選舉制度日益完善。在人大代表選舉中,差額選舉已經普遍實行,縣以下人大代表已經實行直接選舉,在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競爭因素不斷增加。第五,各級人大代表的素質明顯提高。在過去30年中,各級人大代表的年齡逐漸下降,而學歷則明顯提高,人大代表的提案質量也越來越高。第六,人民代表與選民的關係更加密切。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人大代表工作站”,開始從制度上保證人大代表成為選民的利益代言人。
中國政治發展三十年(2)
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需求相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有明顯不適應的方面。例如,代表的提名和名額分配製度不夠合理,缺少必要的競爭機制,選舉層級過多,一些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官員代表比例過高,不少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偏低,人大代表與選民的制度性聯絡管道太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不盡完善,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審議權、監督權、任免權、立法權還遠未得以充分實現。在中國政治發展的現階段,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點,應當是進一步理順黨委和人大的關係,逐步實現*分配選舉名額,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引入必要的競爭機制,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最佳化人大常委會及各內設機構的結構,擴大人大常委會和專委會的職權,使人大的選舉和議事規則更加科學化、規範化,最終使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權力逐步得到真正的落實。
政治協商制度
一黨領導、多黨合作,不僅是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基本特徵,也是當代中國整個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徵。這一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中國共產黨的一黨領導體制;二是中國共產黨與*黨派的多黨合作體制。多黨合作除了各*黨派與中國共產黨聯合參政外,另外一種基本形式便是政治協商。政治協商制度是當代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主要透過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以實現。憲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縣級以上的國家政權一般都設有相應的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近年來,少數富裕的鄉鎮也開始設立人民政協機構(鄉鎮政協、政協工委、政協聯絡組等)。改革開放以來,*中央陸續頒發的3個重要檔案,即《*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1989年)、《*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2005年)和《*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2006年),對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作了明確規定,使政治協商制度更加完善。人民政協既是*黨派共商國是、參政議政的重要場所,也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發揚*的重要方式。透過各級政協機構和政協會議,中國共產黨就黨和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與重要事務,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與各*黨派、無黨派人士進行協商。政治協商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實行科學決策、*決策的重要環節,是中國共產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從現實的政治生活來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層面上實現選舉*的主要場所,而各級人民政協則是國家層面上實現協商*的主要場所。
人民政協成立於1949年,其歷史早於人民代表大會,其正常活動在“*”期間也照例停頓。1978年,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的召開及政協新章程的透過,標誌著政治協商制度得以恢復和重建。在過去30年中,政協制度的主要成就包括:在黨章和憲法中明確將政治協商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同確立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重新確立中國共產黨與其他*黨派多黨合作、政治協商的基本方針,即*十二大確定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在憲法、黨章、中央檔案和人民政協章程等權威法律規章中,對政協的結構、職能、方式和程式都作了詳細規定,使政治協商得以法制化和規範化;各級政協的參政議政作用大大增強,一年一度的政協會議出現了許多被黨和政府決策部門採納的高質量提案,對黨和政府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黨派透過政治協商制度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參政黨,實質性地參與國家管理,各級政府的領導成員中均有*黨派代表,如本屆中央政府中有兩位部長是*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最好的txt下載網
中國政治發展三十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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