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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部分

命於天子,為始封之母矣。《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傳》曰:‘貴父命也。’鄭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父卒則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生母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輕重顛倒,不可之甚者也。《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則當服其親服。若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何以明之?《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名例不同,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不是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公子雖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子,語妃則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後之正統,厭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皇帝,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議者近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且天子尊則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子服其親乎?《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則為其母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所生,則屬從之服於何所施?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同大夫者,則當今之議,皆不須以國為言也。今之諸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別置臣僚,玉食一方,不得以諸侯言之。敢據《周禮》,輒同三年。”當時議者亦有同異。國子博士李鬱於議罷之後,書難普惠。普惠據《禮》還答,鄭重三返,鬱議遂屈。轉諫議大夫。澄謂普惠曰:“不喜君得諫議,唯喜諫議得君。”

時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相國、太上秦公。普惠以前世後父無“太上”之號,詣闕上疏,陳其不可,左右畏懼,莫敢為通。會聞胡家穿壙下墳有磐石,乃密表曰:

臣聞優名寶位,王者之所光錫;尊君愛親,臣子所以慎終。必使勳績相侔,號秩相可,然後能顯揚當時,傳徽萬代者矣。竊見故侍中、司徒胡公,懷道含靈,實誕聖後,載育至尊,母儀四海,近樞克唯允之寄,居槐體論道之明。故以功餘九錫,褒假鑾纛,深聖上之加隆,極慈後之至愛,憲章天下,不亦可乎?而“太上”之號,竊謂未衷。何者?《易》稱:“天尊地卑,乾坤定矣。”故曰“大哉乾元”,又曰“至哉坤元”,明乾坤不可並大。《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明君臣不可並上。伏見詔書,以司徒為太上秦公,夫人為太上秦君。夫人蒙號於前,司徒系之於後,尊光之美盛矣。竊惟高祖受禪於獻文皇帝,故仰尊為太上皇,此因上上而生名也。皇太后稱令以系敕下,蓋取三從之道,遠同文母,列於十亂,則司徒之為太上,恐乖系敕之意。《春秋傳》曰:“葬稱公,臣子辭。”明不可復加上也。《書》曰:“茲予大饗於先王,爾祖其從與饗之。”司徒位尊屬重,必當配饗先朝,稱太上以為臣,以事太上皇,恐非司徒翼翼之心。

漢祖創有天下,尊父曰“太上皇”,母曰“昭靈後”,乃帝者之事。晉有“小子侯”,尚曰僭之於天子。司徒,三公也,其可同號於帝乎?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易》曰:“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又曰:“困於上者必反於下,故受之以井。”此克吉定兆,而以淺改卜,群心悲惋,亦或天地神靈所以垂至戒,啟聖清。伏願聖後,回日月之明,察微臣之請,停司徒逼同之號,從卑下不逾之稱,畏困上之鑑,邀謙光之福,則天下幸甚。

臣聞見災修德,災變成善。此太戊所以興殷,桑谷以之自滅。況今卜遷方始,當修革之會,愚以為無上之名,不可假之,脫譏於千載,恐貽不言之咎。且君之於臣,比葬三臨之,禮也。司徒誠為後父,實人臣也。雖子尊不加於父,乃天下母以義斷恩,不可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