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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地位。任何人都會清楚地看到他不能把個人利益和公益完全地分離,但是比之於他想要撈取獨吞的好處,他在此公眾罪責中所分享的份額好象微不足道。除了這些特殊私利之外,為了自己利益,他還會象其他任何人一樣強烈地為公益著想。哪怕是他為錢出賣了自己的選票,他也不曾泯滅了他內心的一般意志,他只是逃避而已。他所犯的錯誤是改變了問題的形態而答非所問;也就是說,以其選票他沒有回答“這一方案對國家有利”,而是說“這一方案對某個人或某部分人有利。”因此,規範公民集會的法律目的不僅是要維護公民內心的一般意志,還要確保一般意志總是被問及,而問題也總是被答覆。

在此,我本可以舉出很多觀察來說明對每一主權行為的簡單表決權-這是每個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我還可以說明表達觀點的權利,提出建議的權利,分析和討論的權利,這些權利政府總是極力將之侷限在其政府內部;但是,這一重要課題需要另一部專著,在此一論文中,我無法盡述一切。-------【譯註1】OliverCromwell(1588-1658)英國軍事政治宗教領袖,領導英議會在1642-1649內戰中戰勝國王查理一世,而成為事實上的獨裁者。他用軍力強制國家憲政,深為後來的英國人不喜,稱之為“劍下的憲政”,但後世史家多首肯其為英國帶來的秩序和發展。【譯註2】DucdeBeaufort(1616-1669)法國貴族。多次捲入政界陰謀。1649年,他成為一個貴族和中產階級的集團首腦之一,以制衡不斷增長的王族權力,併為此深受中下層巴黎人民的歡迎,冠之以“市場上的王”。但沒多久他又轉而與王族聯盟,任職法國海軍。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二章

投票表決

從上一章論述中可以看到,公眾事務處理的方式是公眾道德和政體健康的可靠表露。集會越是一致地達成協議,也就是,觀點越是接近無異議透過,一般意志也就越是占主導地位;而冗長的討論、分歧和騷動預示著私利的盛行和國家的衰退。

當兩個或更多的社會等級進入國家結構,上述論述變得較不明確。以羅馬為例,就是在共和國的黃金時代,公民集會也往往為貴族和平民間的爭端而打斷。但此一例外與其說是真實的還不如說是表面的,在此情形下,由於政體的內在缺陷,可以說一國中存在著兩個國家,上述論述對兩者合一雖不正確,但於其任一個體卻是正確的。就算是在最動盪的時代,當元老院不予干涉,羅馬人民的政令總會和平地頒佈並擁有絕大多數的投票。因為公民只有一個利益,人民也就只有一個意志。

無異議表決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時走向相反的極端。恐怖和奉迎於是把表決變成了喝采,不再有什麼深思熟慮,有的只是崇拜或詛咒。在帝制下的羅馬,這就是元老院表達自己的卑鄙方式。有時它還伴隨著荒唐的謹慎:塔西圖(Tacitus)寫到,在歐卓(Otho)治下,當元老們歡呼韋特利烏斯(Vitellius)的倒黴時,他們同時也製造了一場大騷亂,這樣一來就是韋特利烏斯將來有機會控制了帝國,他也無法知道元老們每個人說過什麼。

所有這些各種考慮,依一般意志被認知的易度和國家衰弱的程度,產生了表決計數和觀點比較的基本原則。

本質上只有一種法律需要全民無異議透過:這就是社會公約。既然公民協約是世上最自覺的行為;而每個人都生而自由並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藉口不經他的同意強制他任何事情。去決定女奴的兒子生而為奴也就是決定了他生為非人的一類。

那麼,如果有人在社會公約形成時反對社會公約,他們的反對並沒有使公約無效:他們不過是置自己於公約之外而已。他們是公民中的異族人。當國家形成時,居民表達了他們的認可;居住在它的疆域之內就是承認了它的主權權威【原注1】。

除了這一原始公約之外,多數人的決定要能強制少數人。這是來自契約本身的一個結果。但有人會問,人如何能又是自由又在同時被強迫服從不屬於自己的意志呢?為什麼異議者能夠自由而又要屈從自己還不曾同意的法律?

我的回答是這個問題本身是問錯了。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哪怕是那些他反對其透過的法律,哪怕是那些如若違反就要對他加諸懲罰的法律。國家中所有成員的一清二楚的意志是一般意志,透過這個一般意志他們成為公民而得到自由【原注2】。在他們的集會中當法案為人提出,他們被問的問題並不是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