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軍人,首要服從,保家衛國,封妻廕子;若不服從,便是散軍,犯者當斬。
第二條:聞鼓則進,聞金則停,旗舉則起,旗按則伏;若不服從,便是悖軍,犯者當斬。
第三條:呼名當應,點時立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便是慢軍,犯者當斬。
第四條: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便是懈軍,犯者當斬。
第五條:多出怨言,怒其主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便是構軍,犯者當斬。
第六條: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便是輕軍,犯者當斬。
第七條:所用兵器,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弊;便是欺軍,犯者當斬。
第八條:謠言詭語,捏造鬼神,假託夢寐,大肆邪說,蠱惑軍士;便是淫軍,犯者當斬。
第九條:好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軍士,令其不和;便是謗軍,犯者當斬。
第十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婦女;便是奸軍,犯者當斬。
第十一條:竊人財物,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便是盜軍,犯者當斬。
第十二條:軍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探聽軍機;便是探軍,犯者當斬。
第十三條: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洩於外,使敵人知曉;便是背軍,犯者當斬。
第十四條:呼叫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便是狠軍,犯者當斬。
第十五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