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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部分

昭說,謂前志弘農有析縣,續志析屬南陽,然前志弘農無都尉,析下亦不言都尉治,建武六年已省諸郡都尉,不應弘農獨存。且本紀但云“是夏連雨水”,亦無車駕親往行水之事。疑古今注誤。又按:“所”原鬥“沂”,徑改正。

三三0六頁一五行建武八年閒郡國比大水按:汲本﹑殿本“比”皆作“七”。

三三0七頁一行傳其法於有根按:“根”疑當作“漢”,然各本皆作“根”,聚珍本東觀記亦作“根”,惟嚴可均輯全後漢文作“漢”,殆嚴氏以意改也。

三三0七頁一行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按:左傳“氏”作“民”。校補謂“殷氏”與下“懷姓”對文,自屬傳本之異。

三三0七頁四行邑里無營利之家按:“營”原鬥“管”,徑改正。

三三0七頁五行追觀往法按:“觀”原鬥“即”,徑改正。

三三0七頁五行是以皆永享康寧之福按:“以皆”原鬥倒,徑乙正。

三三0七頁六行亦所以消散其口救按:“救”疑“數”之鬥。

三三0七頁八行*(狃)**'狙'*猱之意據何焯校改。

三三0七頁八行曼延無足按:校補謂案文“足”當作“定”。

三三0七頁九行令得復昌熾從橫按:“令”原鬥“合”,徑改正。

三三0七頁一0行潰徙離處按:“徙”原鬥“從”,徑改正。

三三0七頁一一行言性不相害按:“相”原鬥“用”,徑改正。

三三0七頁一六行尚修正弭災殿本“正”作“政”。按:正政通。

三三0八頁四行其水也*(而)**'雨'*殺人校補謂以前志校之,“而”乃“雨”之鬥,各本皆未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六行郡國三十七大水按:校補謂紀“大水”作“雨水”。

三三0九頁一0行不立皇太子勝按:張森楷校勘記謂皇子勝未嘗為太子,“太”字衍,下卷大風條同訛。

三三0九頁一二行妒疾賢者按:“妒”原鬥“治”,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0九頁一五行京師及郡國四十*(有)**'大'*水校補謂“有”乃“大”之鬥,本紀可證,各本皆失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一五行嘉收葬客死骸骨集解引惠棟說,謂案範書周嘉傳,乃嘉弟暢也,注所據乃司馬書。按:校補謂詳觀此注,實即約舉本書獨行傳周嘉傳文,“收葬”上“嘉”字蓋本是“因”字,後人妄改,未見本傳耳。既系約舉,原不必定詳收葬者何人。惠氏補註因此一字之疑,遂謂注所據為司馬書。然注先舉本紀,即範書本紀也;次舉周嘉傳,又未別言,是本傳也。

三三一0頁九行*(臨)**'流'*水化為血*'不流'*“臨”汲本﹑殿本作“流”。今據改。又集解引惠棟說,謂“血”下脫“不流”二字。今據補。

三三一0頁一0行佔曰泣血道路涉蘇於何以處按:“佔”殿本作“名”。“何”汲本作“河”。校補謂“涉蘇於何以處”,亦屬誤文,不可強通。

三三一0頁一三行殺*(十)**'千'*餘人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一頁四行漂害數*(千)**'十'*萬戶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朱穆傳﹑桓帝紀並雲數十萬戶,“千”當作“十”。今據改。

三三一一頁四行懷容水澤按:“懷”原鬥“壞”,徑改正。

三三一一頁七行太白經天按:“經”原鬥“絕”,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一頁八行盜賊略平*'民'*校補謂案文“平”下當有“民”字,或亦唐人因避諱去之。今據補。

三三一一頁一三行濟北*'河'*水清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濟北”下脫“河”字。

又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據本紀作“濟陰﹑東郡﹑濟北河水清”,是“濟北”上亦脫四字。今按:紀志所記,容有不同;“濟北”下則明脫“河”字,今補。

三三一二頁七行四年夏郡國三水按:校補謂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二頁九行中平五年郡國六水大出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帝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三頁八行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國三雨雹大如雞子按:聚珍本東觀記作“郡國大雨雹,大如雁子”。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房囏之內按:“囏”原作“任”,徑依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施而不博按:“博”原鬥“傳”,徑改正。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陰精凝而見*(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