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在民主的社會條件在中國尚不完全具備的時候,也就是說,社會絕大多數成員尚不能也不願意參與國家事務的時候,責任內閣、政黨-等形式都只不過是徒具虛名,而無法改變少數人的本質。如從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看,最高權力的多元化結構模式固然有助於防止個人獨裁,但在中國急需恢復秩序與穩定之際,這種多元化的權力結構實際上使政府的權威大部分抵消,並不利於中國的發展與經濟繁榮。極而言之,有可能導致中國的分裂與滅亡。
面對這種情況,如共和二年一般,共和八年二屆國會選舉時即有激進者主張取消國會和內閣,由總理“以便宜行事”。一些有識之士曾大聲呼籲:“……中國政府之無能力;政府之無能力,在參議院之築室道旁,議在錐刀,破文拆字,用一人必求同意,提一案必起紛爭。始以黨見忌人,終以攻人利己。……名曰議院,實為奸府。時不待人,一朝事發。議員即各鳥獸散矣,尚能為國民任責任耶?追念前清之亡,既由立憲,俯察後來之禍,亦在共和。邇來南北智士,僉謂改定《約法》,尚待來年,急在燃眉,豈可坐俟。總理總攬政務,責任攸歸,此存亡危急之傾,國土之保全為重,民權之發達為輕,國之不存,議員焉託?宜請總理以便宜行事,勿容拘牽《約法》,以待危亡。”
這雖然不免有將孩子與贓水一起潑掉的嫌疑,但它也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描繪出中國自民主共和以來所暴露出來的窘態。儘管復興黨透過國會投案修改責任內閣官員任免制度,但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在制定共和中國正式憲法時修改《臨時約法》責任內閣的有關規定,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
但是,《臨時約法》及其核心內容責任內閣制,畢竟是共和中國存在與否的象徵與基本標誌,特別是革命黨人在頒佈《臨時約法》時曾反覆強調過這一點。因此,依據已經變化的情況對《約法》進行實質性的修改,無疑是對革命黨人的重大打擊。
復興黨與革命黨人圍繞著《約法》問題所展開的衝突便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但是在時機尚未成熟時,儘管中國迫切需要一部《憲法》解決諸多問題。但迫於壓力,共和初年諸愛國者選擇了另一條路,儘管他們的選擇在後世受到一些人的指責……中國真正之統一始於共和八年的那場廢督裁軍……”
——共和一百年《歷史雜評》評論員清教徒STG44《時代的進行曲》。
自一週前,共和8年4月23日,由川籍無黨派議員魏季林與二十四名參眾兩院議員向國會提請“廢督裁軍”議案後,“廢督裁軍”案在京城以及整個中國已經引起了軒然大波,地方各省一直未加任何表態,沒有任一個省願意做只出頭鳥,通電支援,無疑是自放其權,通電反對,又將成為西北眼中之敵,這時幾乎所有人都選擇靜觀其變。
在地方上,當年二次革命時未被北方軍佔領的南方四省——雲南、貴州、廣西、廣東早形成了一個協調一致的集團。第二股勢力在長江下游地區,以馮國璋為中心,他在1916年春召集一些省的首腦討論戰略問題。他為自己創造了中間人的地位,一般地反對袁和獨裁統治的中央集權政策,但又拒絕同南方革命黨的勢力結合在一起。儘管隨著去年第三師的背叛以及直隸歸屬中央,其勢力受到消弱,但其仍然是南中國的第一大地方實力派。
這兩股最為龐大的地方勢力和其它的各省勢力一般,同樣保持著沉默,他們都在靜靜的等候著京城的決定,如果……誰知道他們會不會像過去一樣宣佈獨立,進而於中央決裂。儘管輿論和民眾團體在過去的七天中,一直對“廢督裁軍”抱以極大的熱誠,但是所有人都能感覺到其間的暗流湧動,一些悲觀的議員甚至認為“廢督裁軍”可能會導致戰爭的爆發。
“……利用辛亥革命之機紛紛獨立的各省政府,為了維護自己既得的權益,在聯邦制的口號下相對獨立,擁有絕對的行政、軍事、財政與人事等方面的大權。革命後,官僚政治的、財政的、立法的甚至軍事的自治,被大多數省政府廣泛採用,大多數省革命後以完全自治的姿態出現,它們無意放棄其自然增長了的特權,包括指揮省的軍隊、截留稅收、挑選地方的和省的官吏。更由於對袁逆的不信任,有些省就對恢復省與中央的行政聯絡加強了抵制。更有甚者,邊遠地區的外蒙古和西藏還有完全脫離任何一箇中國政府的傾向。
儘管後來隨著“二次革命”的失敗,袁逆用武力統一了地方政權,幾個月前還喧鬧不休的自由主義體制和地方自治已被掃蕩乾淨,省內任命官吏的權力又回到了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