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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能按舊有禁例,杜絕白銀外流,“又孰肯冒不韙而亟議更張。”(《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第221頁)看來,廣東官員還是反對嚴禁,而傾向於弛禁。

江西道御史袁玉麟在其《奏陳鴉片弛禁將有妨國計民生折》中,再次對弛禁論進行了系統而有利的駁斥。奏摺的大旨是:但禁止官員、士子、兵丁吸食,而不禁小民吸食,不僅無法做到,而且破壞了政令的統一,其遺患更大。按舊例徵收鴉片入口稅,每年不過十至二十萬兩稅銀,於國課無補,反而見小利而傷大體,得不償失。至於紋銀外流,是因為禁菸不力,如果禁菸有力,那麼鴉片吸食、紋銀外流均可堵絕。而鴉片交易以貨易貨是難以實行的、中國所產的茶葉、大黃等物,與外商的呢羽鐘錶大體相當,購買鴉片,仍不得不用白銀;一旦弛禁,吸食者會越來越多,鴉片之進口也會越來越多,白銀之外流因之而增多。可見,以貨易貨,無異於開門揖盜。允許內地栽種罌粟,必將導致無知小民棄農趨利,膏腴之區盡化為鴉片之壤。糧田的減少,人口的增加,豐年猶恐糧食不足,災年更會缺乏糧食,導致饑饉的發生。禁止兵丁、士子、官員吸食,而不禁小民吸食,是窒礙難行的,因為兵丁、士子和官員來自民間。如果天下兵丁盡皆因吸食鴉片而疲弱不堪,那麼情形更令人不堪設想。這樣,一一分析,袁玉麟將弛禁的主張批駁得體無完膚,將其謬誤、自相矛盾一一揭示出來,從此以後,再也沒有人公開主張弛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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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的嚴厲禁菸與鴉片戰爭(1)(圖)

弛禁與嚴禁的論爭,以嚴禁論的勝利而告一段落。清廷官員,即使是原來支援弛禁的鄧廷楨,還是執行了朝廷禁菸令,驅逐在廣州的外國煙販,擬定《拿辦窯口走私章程》,認真查辦禁菸事宜。道光十七年(1837)六月,道光皇帝諭令兩廣總督鄧廷楨驅逐鴉片躉船,“嚴飭洋商,傳諭該國坐地夷人,勒令寄泊躉船盡行回國,無許託故逗留。並確查窯口巢穴所在,悉數按治,毋稍姑息”(《籌辦洋務始末》(道光朝)第一冊,第19頁)。七月,又令緝辦鴉片私販。鄧廷楨要求英國商務監督義律等撤走躉船,但遭到拒絕。鄧廷楨於是透過剷除“快蟹”等走私小船,斷絕躉船接濟補給等方法,來達到驅逐躉船的目的,又嚴厲查緝了一批國內鴉片販子。雙管齊下,禁菸取得了一些成效,使煙土價格開始下跌。

然而,鴉片氾濫已久,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鄧廷楨等人的禁菸措施,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鴉片走私活動仍十分猖獗,白銀大量外流並未改變。針對這種局面,道光十八年閏四月(1938年6月)鴻臚寺卿黃爵滋奏呈《請嚴塞漏厄以培國本折》,建議採用重治吸食洋菸的方法來禁止鴉片。黃爵滋認為,以往禁查鴉片一是嚴查海口,在海岸巡邏;二是禁止通商;三是查拿興販,嚴治煙館。但這些方法都未能達到禁菸的目的,成效較小。因此,他提出了重治吸食的辦法。因為“耗銀之多,由於販煙之盛,販煙之盛,由於食煙之眾。無吸食,自無興販,由外夷之煙自不來矣。”黃爵滋重治吸食的方法是:“請皇上嚴降諭旨,自今年某月某日起至明年某月某日至,準給一年期限戒菸,雖至大之癮,未有不能斷絕。若一年之後,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亂民,置之重刑,無不平允。查舊例,吸食鴉片者,罪僅枷杖,其不指出興販者,罪杖一百徒三年,然皆系活罪。斷癮之苦,甚於枷杖與徒。故甘犯明刑,不肯斷絕。若罪以死論,是臨刑之慘急,更苦於斷癮之苟延。臣知其情願絕癮而死於家,必不願受刑而死於市。”(《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第一冊,第465頁)黃爵滋提出了用“死刑”嚴懲鴉片吸食者的主張。

道光皇帝閱後,抄轉全國各地方大員,並諭令“盛京、吉林、黑龍江將軍、直省各督撫,各抒所見,妥議章程,迅速具奏”。(《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第258頁)於是,針對黃爵滋的意見,全國各地方大員展開了章奏大討論。綜合起來看,各大員都認為銀貴錢賤是由於鴉片大量輸入造成的白銀大量外流。但對於用“死刑”重罪吸食者,絕大多數官員都表示了反對,他們認為:吸食鴉片不過如酒色過度一樣,是自戕軀命,與殺人、強盜等十惡同罪,量刑過重;而且吸食者幾遍天下,勢必造成誅不勝誅的局面;二是認為禁絕鴉片,逐應從正本清源入手,販售鴉片是活水源頭,吸食為其流,只有重治販售,遇源絕流,才能堵絕吸食。他們有的主張應嚴懲販煙,開煙館之人;有的主張嚴禁鴉片入口,禁絕煙船入港,驅逐躉船;有的主張首先嚴海口之禁,次加興販開館之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