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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咸寧三年,衛將軍楊珧與中書監荀勖以齊王攸有時望,懼惠帝有後難,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從容共陳時宜於武帝,以為“古者建侯,所以籓衛王室。今吳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諸王為帥,都督封國,既各不臣其統內,於事重非宜。又異姓諸將居邊,宜參以親戚,而諸王公皆在京都,非扞城之義,萬世之固”。帝初未之察,於是下詔議其制。有司奏,從諸王公更制戶邑,皆中尉領兵。其平原、汝南、琅邪、扶風、齊為大國,梁、趙、樂安、燕、安平、義陽為次國,其餘為小國,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又為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郡侯如不滿五千戶王,置一軍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於時,唯特增魯公國戶邑,追進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為郡公,鉅平侯羊祜為南城郡侯。又南宮王承、隨王萬各於泰始中封為縣王,邑千戶,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為三千戶。制度如郡侯,亦置一軍。自此非皇子不得為王,而諸王之支庶,皆皇家之近屬至親,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為男,非此皆不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戶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戶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大國始封之孫罷下軍,曾孫又罷上軍,次國始封子孫亦罷下軍,其餘皆以一軍為常。大國中軍二千人,上下軍各千五百人,次國上軍二千人,下軍千人。其未之國者,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郡侯縣公亦如小國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國,而諸公皆戀京師,涕泣而去。及吳平後,齊王攸遂之國。

中朝制,典書令在常侍下,侍郎上。及渡江,則侍郎次常侍,而典書令居三軍下。公國則無中尉、常侍、三軍,侯國又無大農、侍郎,伯子男唯典書以下,又無學官、令史職,皆以次損焉。公侯以下置官屬,隨國大小無定製,其餘官司各有差。名山大澤不以封,鹽鐵金銀銅錫,始平之竹園,別都宮室園囿,皆不為屬國。其仕在天朝者,與之國同,皆自選其文武官。諸入作卿士而其世子年已壯者,皆遣蒞國。其王公已下,茅社符璽,車旗命服,一如泰始初故事。

州置刺史,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所領中郡以上及江陽、硃提郡,郡各置部從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諸曹佐、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諸州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馬從事五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置都水從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荊州又置監佃督一人。

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師所在,則曰尹。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記室、門下賊曹、議生、門下史、記室史、錄事史、書佐、循行、幹、小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書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員。郡國戶不滿五千者,置職吏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千戶以上,則職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萬戶以上,職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國皆置文學掾一人。

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遊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裡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裡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四中郎將,並後漢置,歷魏及晉,並有其職,江左彌重。

護羌、夷、蠻等校尉,案武帝置南蠻校尉於襄陽,西戎校尉於長安,南夷校尉於寧州。元康中,護羌校尉為涼州刺史,西戎校尉為雍州刺史,南蠻校尉為荊州刺史。及江左初,省南蠻校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