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並非壞人,證詞對雷諾有利。
為什麼找到楊、孫二位呢?雷諾擔任醫藥補給職務,他們和雷諾常有業務來往。
二十二日,進入高潮,英語稱cross examination;即對質之意,官司的成敗、是非,在此一舉。被告如能延聘到舌燦蓮花的辯護律師(trial lawyer),反覆質詢,黑白混淆,有罪可以無罪,重刑可以輕判。這樣的例子,在美國多如牛毛,連行刺里根總統的兇手,都能以“神經失常”判決無罪。美國司法之兒戲,可想而知。然而,熟悉戒嚴法和大清律例的中國人,怎麼能理解呢?答辯過程,就中國人的感受,雷諾怎麼可能無罪呢?據在場記者的記錄是這樣的:
“第三日(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半開庭,這一節是此劇最高潮,雷諾被檢查官盤詰得數度支吾其詞,並且前後供詞矛盾,因雷諾最初供稱劉自然系以木棍又說煙桿,但此日又改稱‘那根木棍看來似鐵條’,檢察官並詢雷諾何以不先發槍警告,為何射其要害?兇手並當庭表演殺人時之不同姿勢,檢察官泰波特上尉並詢兇手去年在住處是否毆打過一個郵差?兇手承認是事實,檢察官再問‘那郵差是中國人嗎?’兇手答:‘不,他不是中國人,是個臺灣人!’此語一出,在場之中國人大感遺憾,旁座之美國人亦相顧愕然。
這一庭最精彩邵分是被告辯護律師斯蒂爾上尉著重詢問被告學歷、經歷、從軍經過、戰績,使兇手搬出若干獎狀、獎章,並發表其輝煌戰績之報告,他是一位勇將,在韓戰期間由釜山打到鴨綠江以南三十英里處,陪審員象聽一段英勇的戰爭故事。檢察官繼問出兇殺案發生時的室外燈光的問題,於是兇手乃又從容置答,庭諭當晚九時赴陽明山勘查燈光。'9'
二十三日,上午九時開庭,十點十分,辯論終結,法官宣讀案情綜迷後,要求陪審員用良心投票,不受典論影響,作出自己獨立的判斷。十一點正,法庭的門,予以封閉,全體陪審員進入密室從事栽決投票。
依據美國軍法規定,經軍事法庭宣判無罪後,檢察官不得提請上訴。判決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因四人迴避,三分之二,即六人以上,可投票定案。
十二點五十五分,陪審員經過一小時四十分的磋商決議,菲爾德上校,宣佈開庭,獲得結論,旋即宣稱:‘本案被告雷諾被控任意殺人,經本法庭陪審團審訊調查結果,投票表決,宣判無罪。’
在法庭旁聽的美軍人員及眷屬對判決立即報以熱烈掌聲,坐在第三排長椅上的劉妻奧特華,‘則泣不成聲,幾至暈厥。’
美國的法律程式,承襲大英帝國,假定被告無辜,而由檢方蒐集證據,使被告無所遁形,最後定讞。法官扮演的角色,僅在審訊過程中,負責兩造律師訊問證人時,不逾越法律的軌道,好比一個會議討論表決的主席,但非會議決策的最後主宰。陪審員作出仲裁,法官依法判罪,憑其主觀好惡,在特定的刑期內,有所伸縮。因此,本案的關鍵,乃繫於陪審員的選擇,要問陪審員中有無少數民族在內?陪審員有無強烈的種族主義者?臺灣當局在本案開庭前,應延聘在美國執業的律師(ABA會員)參與全部作業,那位雷諾就不可能如此輕易過關。
中國方面,不此之圖,僅從外交途徑、輿論攻勢上下手。合理的解釋,包括在美國念高中、大學的葉公超在內,對美國的法律知識,瞭解得極其有限,也可能出於疏忽的因素。
純依中國人的心理處境、價值系統、原始情感、歷史文化,‘殺人者死’,是一種千年不變的定論。至於‘自衛殺人’,聞所未聞。進而英美法律的作業方式、內容,和中國的“六法全書”、審案程式,有什麼差異?誠如殷海光教授所說,沒有人願意作‘無色彩的思考’(colorless thinking)。'10'憑直覺的刺激,主觀的反應。美軍法庭說雷諾無罪,臺灣的一千六百萬中國人,就認為是‘一齣戲’,‘審判過程有失公平’。
最足以代表中國知識分子心聲的,是下面一段話:‘捨去一切條約法律條文不談,殺人者無罪,這是每一箇中國人所不能忍受的,我國法律與英、美法律誠有不同之處,但立法觀點不致是鼓勵殺人者無罪。’”'11'
這位記者先生的說法,顯然沒有透過理性的思考,沒有研究對方的法律精神,是人云亦云的情緒主義者。西方法律,固不鼓勵殺人(全世界沒有這種法律),殺人者死,在死刑免除以前,和中國的殊無二致。但致人死地,比較慎重,其中涉及人權思想,即使一切證據齊全,亦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