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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部分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初盜律,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綱大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於是遊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宗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幹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復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敕,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盡從中墨詔。自是事鹹精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復鞫,諸有囚繫,或積年不斬。群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由是囚繫雖淹滯,而刑罰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倖,故自延興,終於季年,不復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詔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褻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三年,下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綱密。今候職千數,奸巧弄威,重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於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渲鬥於街術。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御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闢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徵役,未之詳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