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96部分

對於第十四世**喇嘛丹增嘉措的處理。邸峰始終堅持要依法處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訕法。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那峰心裡很清楚,對於**到不是他現在的罪不可赦,而是他在後

“舊孫不可據他在後世宗全成了西方此國家抑制中凹活渴的工具,他象瘋狗一樣,為所謂”西**“積極遊走在各類國際反華的舞臺上,以宗教為幌子追求分裂中國的政治目的,甚至不惜為了這一政治目的多次的在西藏地區組織暴亂,製造打砸搶燒流血事件這些事實,所以要處以極刑,一定要除惡務盡,不留後患。

喲籍月舊日,在拉薩市布達拉宮前面的拉薩市人民產場,舉行對第十四世**喇嘛為首的藏獨**武裝叛亂集團公判大會。

會上西藏省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拉瑪才旦根據西藏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對十四世**喇嘛丹增嘉措作出如下判決。

判決書

藏法字第瑭馴號

公元舊強年月舊日

公訴人:西藏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曲文吉措,恩圖欽桑,

被告人丹增嘉措,男,現年引歲。青海淫中縣人。原任西藏佛教格魯派第十四世**喇嘛,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現在押。

辯護人律師章琅吉措、才旦木珠,為被告丹增嘉措辯護;

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訕法》,於舊曆年3月力日至咕6年月舊日在西藏省高階人民法院對丹增嘉措**叛國集團案主犯丹增嘉措進行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援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聽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陳述;核實了各種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丹增嘉措**叛國集團是以分裂祖國,破壞西藏民族改革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並組織領導**暴亂的**集團。這個**集團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有共謀的犯罪行為,形成了一個**聯盟。

被告人丹增嘉措為**集團案的主犯。

本庭經過努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旭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甥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這個**叛國集團主犯丹增嘉措所犯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庭確認,**叛國集團主犯丹增嘉措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被告人丹增嘉措,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分裂祖國為目的,組織,領導反草命叛國集團,組織。領導**武裝暴亂,是**武裝暴亂集團案的主犯。

被告人丹增嘉措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積極參加**集團罪,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一條**殺人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五條,陰謀分裂國家罪

該犯對以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庭根據被告人丹增嘉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九十八條,數罪併罰,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丹增嘉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錄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判決為終審判決。邸峰最後在大會上作了講話:“對整個藏區發生的藏獨**武裝叛亂,西藏各族人民都對此表示了極大的憤慨和嚴厲譴責。中國人民解放軍堅決履行自己的神聖職責。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平息了這場**武裝叛亂,是符合全國包括西藏在內的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個願望的。西藏軍事管制委員會依法對以第十四世**喇嘛為首的**叛國集團主犯的審判代表民心,集中了民意。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公正的判決。

邸峰強調指出,西藏各族人民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了西藏地區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任何破壞西藏穩定、製造分裂的圖謀都是不得人心的,是註定要失敗的。我們相信在中央的領導下,西藏省人民政府籌備委員會完全有能力維護西藏社會穩定,維護法律秩序,維護西藏各族群眾的根本利益。

**為首的**叛國集團發動的武裝叛亂,同帝國主義分子和藏獨叛亂勢力的願望相反,他們發動的以分裂祖國,阻止西藏民族改革為目的叛亂,不是造成